外国人何时会在越南被剥夺财产继承权?

继承与遗嘱📅 08/06/2026🔄 更新: 08/06/2026🕐 阅读 1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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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籍不会消灭在越南的继承权。本文分析外国人何时真正被剥夺该权利,以及何时只能获得不动产的价值。

持有外国国籍的人确实可能在越南被剥夺财产继承权,但这仅限于若干特定情形,而非因国籍本身所致。将"受领方式受限"与"权利实际丧失"相混淆,使不少海外越南人和外国人在程序中途放弃,从而失去本应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身为外国国籍者,您是否仍能继承父母在越南留下的遗产?若遗产是一套房屋,您能否在产权证上署名,还是只能"血本无归"?又如果您身在远方、多年未回国办理手续,您的那一份是否还在?这些问题令许多人忧心,因为"财产受领形式受限"与"被剥夺继承权"之间的界线极易混淆,而二者却通向截然不同的处理路径。下文将准确分析外国人究竟在何种情形下真正被剥夺或丧失继承权,并将其与仅是受领方式受限、但仍可保全财产价值的情形区分开来。

外国国籍并不自动消灭在越南的继承权

首先须明确:越南法律不会仅因一个人持有外国国籍而剥夺其继承权。留下遗产的权利与受领遗产的权利属于基本民事权利,对每一位个人平等予以保障。换言之,持美国、澳大利亚或韩国国籍的子女,与持越南国籍的子女一样,同处于其父母在越南的继承顺序之中。

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遗产,首要的法律问题是: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民法典》依财产种类作出明确区分。由动产(现金、存折、股份等)构成的遗产,依被继承人所具国籍国家的法律确定;由不动产构成的遗产,则始终依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确定。

"继承依照被继承人死亡前所具有国籍的国家法律确定……对不动产继承权的行使,依照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确定。" 2015年民法典第680条 (Điều 680,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这意味着,对于位于越南的房屋与土地,无论您或被继承人持何种国籍,越南法律都是决定您如何受领该份额的法律。而大多数误解恰恰由此产生,因为越南的土地法与住房法对外国人设有专门的限制,即对受领方式的限制,而非对继承权本身的限制。

在继续之前,有必要区分三个常被混为一谈、但权利相差甚远的群体。其一是仍保留越南国籍的旅居海外越南人,土地法将其视为与境内个人同等的"个人"。其二是越南裔海外侨胞,已取得外国国籍但具有越南血统。其三是没有越南血统的纯外国个人。距"越南血统"越远,对不动产的限制越严格,但继承的权利三个群体皆有。

真正使一个人丧失或被剥夺继承权的四项事由

当一个人确实无法受领遗产时,其原因几乎总是在于《民法典》下列四项事由之一。这些事由适用于一切继承人,包括外国人,不论国籍。

第一,被立遗嘱人剥夺继承权。立遗嘱人有权指定继承人,并"剥夺继承人受领遗产的权利"。若您的父亲或母亲留下合法遗嘱并于其中剥夺您的权利,原则上您不能依该遗嘱受领份额。然而,这一剥夺权并非绝对,因为法律仍保护最为亲近的一类家庭成员。

"下列人员即使未获立遗嘱人给予遗产,或所获遗产少于该份额的三分之二,仍有权获得相当于法定继承人应继份额三分之二的遗产:a) 未成年子女,父、母、妻、夫;b) 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2015年民法典第644条第1款 (Khoản 1 Điều 644,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也就是说,若您是被继承人的未成年子女,或是其父、母、妻、夫,或是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那么即使遗嘱未给您任何份额,您仍有权获得至少法定应继份额的三分之二。这一点是许多身在海外者所不知,因而容易被说服"一旦被剥夺便一无所有"。

第二,因自身行为而属于无权受领遗产的群体。法律排除对被继承人或对遗嘱实施严重行为的人。

"下列人员无权受领遗产:a) 因故意侵害被继承人生命、健康,或严重虐待、折磨被继承人,或严重侵害其名誉、人格的行为而被判处刑罚的人;……d) 以欺骗、胁迫或阻挠被继承人立遗嘱,或为违背被继承人意愿而取得部分或全部遗产而伪造、篡改、销毁、隐匿遗嘱的人。" 2015年民法典第621条第1款 (Khoản 1 Điều 621,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实务中最常见的两种情形,是严重违反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以及为谋私利而伪造或隐匿遗嘱。须注意的是,即使属于上述群体的人,若被继承人知悉该行为仍以遗嘱准其继承,则其仍可受领遗产。

第三,本人放弃受领遗产。这并非被剥夺,而是一种选择,但后果相同:您不再拥有该份额。放弃须以书面作出,并于遗产分割之前表示,且不得意在逃避自己对他人的财产义务。身在海外者有时在未充分预见后果的情况下,签署向境内亲属"让出份额"的文件,从而非出本意地丧失权利。

第四,任由请求分割遗产的时效届满。这是对身处远方者最为无声的"陷阱",将在下文风险部分详细分析。

就房地产而言,外国人通常只能获得价值,而不能署名

"外国人被剥夺房地产继承权"这一担忧,大多其实源于此处,且本质上是一种误解。法律并未夺走您的继承权;当遗产为不动产时,它仅限制您受领的形式。您仍是合法继承人,只是不在产权证上署名,而是获得该份额的价值

其根源在于,《土地法》列举了哪些主体被认定为"土地使用者"。该名单包括境内个人、具有越南国籍的旅居海外越南人、越南裔海外侨胞,以及外商投资经济组织,但不包括纯外国个人。由于不属于"土地使用者"群体,外国个人即使合法继承,也无法被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如土地使用权、住房所有权及其他附着于土地的资产的全部继承人均为外国人,或者不属于可拥有住房对象的越南裔海外侨胞……则该继承人不予颁发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资产所有权证书,但可转让或赠与所继承的土地使用权……" 2024年土地法第44条第3款 (Khoản 3 Điều 44, Luật Đất đai 2024)

这一机制之所以重要,在于它表明您并未失去财产。您可作为所继承土地的转让方或赠与方署名,即能够将自己的份额变现为金钱或价值。在尚未转让期间,继承人或其受托代理人向土地登记机构提交继承文件以更新地籍簿,并可委托他人看管土地。

住房而言,逻辑类似,但依《住房法》处理。外国个人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方可拥有住房,即获准入境,购买或受领不属于需保障国防、安全区域的项目内的商品住房,并在数量限额内(一栋公寓楼内不超过30%的套数,或在相当于一个坊的区域内不超过250套独立住宅)。若您所继承的住房超出上述条件,其结果同样是获得价值。

"外国组织、个人受赠或继承的住房,不属于本法第17条第2款(b)项规定的情形,或超过本法第19条规定的住房数量,或位于本法第16条规定的需保障国防、安全的区域的,只能获得该住房的价值。" 2023年住房法第20条第2款(b)项 (Điểm b khoản 2 Điều 20, Luật Nhà ở 2023)

将三类继承人及其受领房地产份额的方式并列对照,情况会更为清晰:

继承人群体在越南受领房地产遗产的方式
仍保留越南国籍的旅居海外越南人可如同境内个人一样受领并在证书上署名
获准入境且属于可拥有住房对象的越南裔海外侨胞可受领继承,并就附着于住宅用地的住房获颁证书
纯外国个人,或不属于可拥有住房对象的越南裔侨胞仍可继承但只获得价值;可转让或赠与土地份额,但不能在证书上署名

一个值得记住的例外是:与在越南生活的越南公民结婚的外国个人,可如越南公民一样拥有住房并享有所有权人的权利。因此,您属于哪一群体,不仅取决于国籍,还取决于血统、入境状态与婚姻关系。这正是每一宗案件都须依其自身事实加以审视的原因。

身在海外时避免失去继承份额的程序

正确理解自己的权利只是其中一半,另一半是遵循正确的程序,使这些权利不致在办理过程中"流失"。对于目前身在海外者,合理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继承的依据,即存在合法遗嘱还是依法继承,并审查继承顺序:何人被剥夺、何人不受遗嘱内容影响而享有权利、是否有人属于无权受领遗产的群体。
  2. 准备并合法化在海外签发的身份文件(出生证明、结婚证明、死亡证明、护照):在提交前办理领事认证(领事合法化)及在越南的公证翻译。
  3. 在公证机构作出继承受领声明书或遗产分割协议,并依法履行公示程序。
  4. 对于您无权署名的不动产:选择将土地份额转让或赠与给符合条件的人以获得价值,或约定由符合条件的共同继承人取得实物,再向您支付相应价值。
  5. 若您无法回到越南:订立合法委托书,授权律师或代理人代您办理全部程序,与公证机构、银行、土地登记机构及共同继承人进行交涉。
  6. 在完成相关税费义务之后,方进入依外汇管理规定将价值或继承资金汇往境外的步骤,这是一项需及早准备的独立程序。

导致外国人真正失去继承份额的错误

颇为讽刺的是,实务中失去继承份额的大多数情形并非源于法律规定,而是源于本可避免的错误。以下是DEDICA最常遇到的情形。

因拖延过久而任由时效届满。这是对身处远方者最危险的风险,因为它悄无声息且不可逆转。

重要提示 继承人请求分割遗产的时效,自继承开始之时(通常为被继承人去世之日)起,不动产为30年,动产为10年。该期限届满后,遗产归属于正在管理该遗产的继承人。拖延过久的海外居住者,即使在书面上仍是合法继承人,也可能丧失请求分割的权利。
"继承人请求分割遗产的时效,自继承开始之时起,不动产为30年,动产为10年。该期限届满后,遗产归属于正在管理该遗产的继承人。" 2015年民法典第623条第1款 (Khoản 1 Điều 623,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境内共同继承人自行申报继承时被遗漏。一种十分常见的情形是,越南的亲属在办理继承受领时"忘记"了身在海外的继承人姓名。此时您并未丧失权利,但须以继承申报遗漏继承人为由提起请求重新分割遗产的诉讼,该过程远比自始参与更为耗时。

将"只获得价值"误解为"血本无归"。不少外国人听闻不能在产权证上署名,便放弃房地产份额或任由他人全权处分。如上所述,您仍对相应价值享有权利;在此放弃,即等于自行失去实在的财产。

海外签发文件未经领事合法化。由外国机构签发的出生、结婚、死亡证明,若未经领事合法化及公证翻译,将被公证机构与登记机构拒收,致使案卷停滞,有时长达数月,并加大触及时效的风险。

误信"在遗嘱中被剥夺即份额终结"。许多当事人称,家人以其为身在海外的子女或另一配偶的子女为由,告知其"没有份额"。若您是被继承人的妻、夫、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或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则无论遗嘱如何书写,您仍受法定应继份额三分之二这一最低保障。

无意间落入无权受领遗产的群体。诸如严重违反扶养义务,或为谋利而篡改、隐匿、伪造遗嘱等行为,可使继承人本人被排除。这是源于行为的风险,完全在各人的掌控之内。

外国人在越南继承财产时DEDICA的作用

鉴于身在海外、难以回到越南的当事人之特殊处境,DEDICA自始即就整体策略提供咨询:确定您属于哪一继承人群体、遗产由哪些种类的财产构成,以及让您真正获得自身份额价值的最短路径。我们指导海外文件的准备与领事合法化,并审查遗嘱与继承顺序,以尽早发现有关剥夺、遗漏或时效的风险。

当您无法亲临越南时,DEDICA依委托在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受领,与银行、土地登记机构及共同继承人进行交涉;在发生争议时进行协商,在不得不提起重新分割遗产之诉时参与法院诉讼;并陪同至执行阶段,为您拟订将财产价值合法汇至境外的方案。

结论

外国人不会仅因国籍而在越南被剥夺财产继承权。一个人真正丧失或被剥夺继承权只有四种情形:(1) 在合法遗嘱中被剥夺,但妻、夫、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或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仍受至少三分之二份额的保护;(2) 因自身行为而属于无权受领遗产的群体;(3) 自愿放弃受领遗产;(4) 任由请求分割的时效届满,不动产为30年,动产为10年。尤其就房地产而言,外国个人通常不能在证书上署名,但这是受领方式的限制,而非权利的丧失:您仍可通过转让或赠与土地份额而获得价值。最重要的行动是及早着手,包括准备并合法化文件;若无法回到越南,则自文件审查阶段起即委托律师办理,以避免触及时效、避免被遗漏。

每一宗涉外继承案件在国籍、血统、财产种类及文件状态上都各不相同,而正是这些差异决定了您获得的是实物还是仅为价值。DEDICA律师事务所审查您的具体案件,明确您属于哪一群体,并为您制定方案,使您即便无法亲临越南也能获得自己的继承份额。在时效或某一被遗漏的程序夺走本应属于您的那部分财产之前,请联系DEDICA,就您的个别情况获得律师咨询。

本文仅供参考,依据撰写时有效的法律。每一案件均有其自身事实;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准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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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变更,答案取决于具体事实。如需个性化建议,请联系 DEDICA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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