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正在越南服刑的外国人及其身在海外的家属而言,最大的疑问往往归结为一点:何时能够获得减刑或特赦,从而比所判刑期更早回国。许多人认为这取决于运气,甚至以为持外国国籍便几乎没有机会。误解这些宽大政策的本质,导致不少人错过真正符合条件的时机,或仅因一笔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而落空。
减刑、附条件提前释放与特赦是同一回事,还是三种各有条件的不同机制?外国国籍的服刑人员是与越南公民同等审查,还是因语言和居所障碍而处于不利?获释之后,当事人能自由居留,还是必须离开越南?这些问题大多数家属都是在亲人已经入狱之后才去了解。本文分析2026年现行的法律框架、各条途径的具体条件门槛、申请宽大的程序及决定机关,以及那些让宽大机会白白流失的错误。
减刑、附条件提前释放与特赦的区分
在讨论条件之前,有必要区分许多人混为一谈的三条途径。每条途径的决定机关、条件和法律后果均不相同。
第一是缩减正在执行的徒刑刑期。这是指根据刑事判决执行机关的提请,法院为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减去部分剩余刑期。获得减刑的人仍须留在监所,直至服满剩余刑期,只是须服刑的时间缩短了。刑法典还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减刑,适用于立功者、年老体弱者或身患重病者(2015年刑法典第64条),允许比通常更早或以更高幅度予以审查。
第二是附条件提前释放。与减刑不同,获得提前释放的人提前走出监狱、回归社会,但须在监督下度过与剩余刑期相等的考验期,若违反条件,可能被强制重新执行尚未服完的部分。这是法院专有的机制,全年适用,而非等待节庆。
第三是特赦,属于国家主席职权范围内的特殊宽大,通常与国家重大活动相关联。由于一次特赦可同时使数千人提前获释,这也是被问及最多的途径。
除这三条途径外,宪法还规定了由国会决定的大赦(đại xá),但这是极少适用的措施,因此实践中正在服刑的人主要依靠减刑、附条件提前释放与特赦。有一点须首先明确:越南法律并未对外国国籍的服刑人员设定更宽或更严的另一套条件。他们依据适用于越南服刑人员的同一条件接受审查,且特赦法明确将外国人列入其适用对象。
外国人何时符合审查条件
"何时"这一问题实质上涉及两组条件:是否已服满最低期限,以及是否满足关于改造和财务义务的要求。每条途径都有各自的门槛。
就正在执行刑期的减刑而言,首次减刑审查的门槛是服刑人员已服满有期徒刑的三分之一,或无期徒刑的12年,同时表现出显著进步并已赔偿部分民事义务(2015年刑法典第63条)。无论获得多少次减刑,被判刑人仍须至少服满所判刑罚的二分之一。
就附条件提前释放而言,时间门槛更高,并附有外国人需特别留意的要求。
对外国人而言,实践中最关键的两项条件是"有明确的居所"和"已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及诉讼费"。一个即将出狱、却在越南没有合法居所,或仍有赔偿款未付的人,正是在这一环节受阻。
就特赦而言,条件规定于特赦法,并由国家主席针对每一批次的决定进一步具体化。
除提请条件外,法律还列举了不得提请特赦的情形,例如因若干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定罪的人、判决正被按加重责任方向提起抗诉的人、正因另一罪行被追究的人、此前已获特赦的人,或有两次以上前科的人(2018年特赦法第12条)。同时,国家主席还可为满足对内、对外事务的需要,在特殊情形下给予特赦,而不取决于通常条件(2018年特赦法第22条),但这属于罕见的例外,不应作为普遍途径来期待。
就时机而言,特赦并非定期进行,而是与重大契机相关联。2026年,国家主席于2026年4月7日借南方解放、国家统一纪念日之机颁布了第457号特赦决定。对外国客户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各批次特赦已确认按照不区分越南籍与外国籍服刑人员的原则实施,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
提请程序与有权决定的机关
正确理解程序,有助于家属知晓案卷目前处于哪一环节、自己可以准备什么,而非被动等待。三条途径的共同点是,服刑人员及家属并不自行向法院或国家主席提交申请;提请由国家机关根据服刑人员的服刑表现作出。
就减刑和附条件提前释放而言,刑事判决执行机关,实践中即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负责制作案卷并移送至服刑人员服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法院或军区级军事法院审查、决定(2025年刑事判决执行法第36条,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该案卷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按季度的服刑分类结果以及证明民事义务赔偿的材料。换言之,逐季累积的改造成绩与财务义务的履行程度,正是决定服刑人员能否进入提请名单的关键。
就特赦而言,程序自国家主席就某一具体批次颁布特赦决定时开始。监狱审核、制作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单与案卷;特赦咨询委员会与跨部门审定组进行审定;最终由国家主席决定获特赦人员名单。对于身为外国人的服刑人员,法律增设了一项保障其权益的步骤:一旦作出特赦决定,公安部或国防部即与外交部配合,通知当事人所属国籍国的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以协同实施(2018年特赦法第19条)。这正是除律师外还须与领事机构保持联系的原因,尤其是在获释后的出境文件环节。
外国人特有的难点与常见错误
在同一套条件之下,外国人却常遇到国内服刑人员鲜少面临的障碍。及早识别这些障碍,往往是在恰当批次获得审查与再等待数年之间的分水岭。
最常见的障碍在于民事义务。三条宽大途径都要求服刑人员已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返还财产、缴纳诉讼费及罚金的义务。外国人身在监所,家属却在海外,筹措资金并完成这些缴纳往往迟缓而繁杂,以致即便服刑时间已足,仍在条件上落空。
第二项障碍是附条件提前释放中"有明确居所"的要求。对于在越南已无合法居所的外国人而言,这一条件难以满足,因此实践中减刑与特赦途径往往比回归社会的提前释放更为可行。第三项障碍是按季度评定为良好或优秀的改造分类,这要求服刑人员理解监规与须努力达到的标准;若未获充分说明,语言障碍可能使其处于不利。
令许多家属意外的一点是:获得减刑或特赦,并不意味着外国人可自由留在越南。在服满刑期或获释后,外国人通常须办理出境手续;若判决附加刑中包含驱逐出境,则将被强制离开越南领土。因此,护照、文件的准备以及与领事机构的配合,应在作出宽大决定之前就已纳入考虑。
除等待提前获释外,自2026年7月1日起,外国服刑人员还多了一项选择:申请移管回本国以继续服刑。这并非获释,而是在更靠近家人的接收国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必须明确区分:移管回国改变的是执行刑罚的地点,而减刑、附条件提前释放与特赦才是缩短须在狱中度过的时间。混淆这两类,会令许多家属产生错误预期。还有几种常见误解需要澄清:特赦并非到期人人有份的政策,而取决于是否有批次以及是否符合条件;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提供的是领事协助,无法替代律师在审查条件、准备案卷方面的法律作用;获得减刑也不等于立即自由,因为当事人仍将继续服完剩余刑期。
DEDICA的作用
在此类事务中,律师的价值不在于承诺某种结果,而在于帮助客户不错过恰当的时机,不因本可主动完成的条件而落空。DEDICA审查客户的刑罚执行案卷,确定已服刑多久、目前分类如何、尚有哪些民事义务或诉讼费未履行,并据此制定通往减刑、附条件提前释放或特赦各项资格门槛的具体路线图。
在此基础上,DEDICA协助客户及家属完成尚未了结的财务义务,跟进并准备提请案卷,与监狱及刑事判决执行机关沟通,并就获释后的文件与出境事宜与领事机构配合。在适当情形下,DEDICA还就申请移管回国以继续服刑的方案提供咨询。在整个过程中,律师还充当信息桥梁,使身在海外的家属了解亲人的状况,并知晓在每一步该做什么。
结论
要回答"何时"这一问题,正在越南服刑的外国人有三条缩短在狱时间的途径,门槛各不相同:减刑,须已服满有期徒刑的三分之一、表现出进步并赔偿部分民事义务;附条件提前释放,须已服满刑罚的至少二分之一、有明确居所并完成赔偿义务及诉讼费;特赦,须有国家主席决定的批次、已服满至少三分之一的期间、被评为良好或优秀并履行民事义务。条件对越南籍与外国籍服刑人员同等适用。让机会白白流失的三个错误是:让民事义务悬而未决、将宽大机制与移管回国相混淆,以及忘记准备获释后的出境环节。最务实的做法,是尽早审查资格并彻底履行财务义务,而非拖到临近审查批次。
每一份刑罚执行案卷,在罪名、已服刑时间、分类结果及剩余民事义务方面都有其各自的情节。DEDICA律师事务所与您及身在海外的家属同行,审查资格、完善提请减刑、附条件提前释放或特赦的案卷,并在需要时处理移管与出境环节。如需律师就您亲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请联系DEDICA。
本文为基于撰写时法律规定的参考内容。每一案件取决于具体的案卷、证据及刑罚执行阶段;为就您的情况获得准确意见,敬请咨询DEDICA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