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an 先生(澳大利亚国籍的越侨)向DEDICA咨询:
"我父亲是越南人,早年曾结过一次婚,在岘港育有两个子女。离婚后,父亲移居国外,与身为外国人的我母亲再婚并生下我,随后定居澳大利亚。母亲早已去世;父亲在一年多前刚刚过世,留下岘港的一套旧房,且没有立遗嘱。如今父亲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子女正在挂牌出售这套房屋,声称我是外国妻子所生、又持澳大利亚国籍,因此没有份额。我很少能回越南,请问我能否阻止这次出售?又该怎么办?"
DEDICA 法律咨询 您的继承权依然完整有效。自您父亲去世之时起,该房屋即成为包括您在内的全体继承人的共有财产,任何共同继承人未经您同意均不得擅自出售整套房屋;您是外国妻子所生、或持有澳大利亚国籍,都不会使您丧失应得份额。当务之急是核实房屋过户进行到何种程度,并阻止进一步转让,因为一旦房屋已过户给善意购买人,您可能只能主张自己份额的价值,而难以取回房屋本身。以下为法律依据与具体步骤。
您身在国外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权利
首先,必须明确指出,您父亲那两个子女的说法在法律上是错误的:您是后妻(外国人)所生,或持有外国国籍,都不会使您丧失在越南的继承权。法律只看父子关系:被继承人的每一名婚生子女,无论是前妻还是后妻所生,无论在越南境内还是境外出生和生活,都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并享有均等份额。
更重要的是,您的权利并非在您回国办理手续时才产生,而是自您父亲去世之时起即已发生(2015年民法典第614条)。也就是说,自那一刻起,该房屋即为您与父亲其他子女的共有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单独处分。每位共同继承人只能处分自己的份额;若要出售整套房屋,必须经全体同意。
因此,如果前妻所生的两个子女未经您同意擅自出售整套房屋,该交易中对应您权利的部分即不合法。况且,要办理继承房产的过户,法律要求必须在公证机构作成遗产分割文书并予以公示,这正是让像您这样的继承人得以知悉情况并提出异议的环节。
如果他们在"遗漏"您的情况下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这便是您请求撤销该分割并重新分割遗产的依据。
您身在澳大利亚时的处理步骤
您不必非得回越南才能保护自己的份额,但处理的先后顺序至关重要;顺序一旦出错,可能会丧失保住房屋本身的机会。
- 核实房屋的法律现状。 第一步是查明土地使用权及资产所有权证书(so hong,越南房产权证)是否仍登记在您父亲名下,还是已经过户,他们与何人签订了买卖合同,是否已办理公证并登记过户至买方名下。这一点决定了您还能否取回房屋本身,抑或只能主张其价值。
- 阻止进一步转让。 如果交易尚未完成,可以请求法院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如查封,或禁止转移争议财产的权利)以"冻结"该房屋,避免其被出售给第三人。
- 在境外准备并办理文件合法化。 您需要证明父子关系及继承权的文件(出生证明、身份证件、父亲的死亡证明)。澳大利亚机构出具的文件须经领事认证(合法化)并办理公证翻译,方可在越南使用。
- 选择方案:协商或诉讼。 如果他们出于善意,各方可以在公证机构重新作成遗产分割协议,将份额返还给您。如果他们拒不配合或已经出售,您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分割遗产、撤销违法交易,或请求支付您份额的价值并赔偿损失。
- 委托越南当地律师。 您无需亲自到越南:律师可凭授权委托代表您与公证机构、共同继承人、法院及执行机关交涉,再将结果转交给您。
结论
由此可见,作为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即使您是外国妻子所生、持澳大利亚国籍并居住在国外,您仍享有与父亲前妻所生两个子女同等的继承份额;未经您同意,他们无权擅自出售整套房屋。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核实房屋过户进行到何种程度并阻止进一步转让;与此同时,将证明父子关系的文件办理领事合法化,以便随时协商重新分割或提起诉讼主张份额。若您无法回越南,可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全部事宜。
如果您怀疑自己的继承份额正在被出售,或在遗产申报中遭到遗漏,DEDICA可迅速在土地登记机关核实房屋现状、申请中止交易,并依授权代表您与共同继承人协商或提起遗产重新分割之诉,即使您无法回国,上述事宜也将全部在越南代为办理。请联系DEDICA,由律师审查您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保全份额的方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每一起继承案件都有其各自的事实与文件,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准确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