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海外的继承人,完全可能在本国法院赢得一场继承诉讼,事后却发现该判决无法触及其想要主张的越南房产。一切取决于一个看似简单却决定全部结果的问题:究竟哪国法院才真正对位于越南的遗产纠纷拥有管辖权。
父母在越南留下房产或银行账户,而您已定居海外,如今与其他继承人产生分歧。您应当在居住国起诉,还是必须在越南诉讼?若在越南诉讼,在难以多次回国出庭的情况下,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越南法院将适用越南法律,还是您国籍国的法律?若从一开始就答错这些问题,身处远方的继承人可能耗费数年追诉一场徒劳的官司。本文分析越南法院在何种情形下拥有管辖权,该管辖属于一般管辖还是专属管辖,2025年法院改革后应向何处起诉,以及导致许多人丧失权利的管辖错误。
越南法院在何种情形下对涉外继承纠纷拥有管辖权
当至少一方为外国人或定居海外的越南公民,或遗产位于海外时,继承纠纷即被视为具有涉外因素,亦即通常所称的涉外继承纠纷。首先必须明确,这是由法院受理并解决的事项,而非当事人之间自行了结之事:《民事诉讼法典》将遗产继承纠纷列为属于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第26条第5款)。
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事项,法律较为宽泛地列举了越南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情形。对身处远方的继承人而言,最值得关注的两项依据是:被告在越南境内拥有财产,以及纠纷关系的标的为位于越南的财产。
换言之,仅凭遗产位于越南这一事实,便足以将纠纷纳入越南法院的管辖,而不论继承人持何国国籍或居于何处。这正是回答标题核心问题的起点:遗产在越南时,答案几乎总是肯定的。
遗产为越南境内不动产时的专属管辖
需要区分两个层次的管辖。一般管辖意味着越南法院有权解决,但若他国法律允许,该国法院也可能拥有并行管辖权。专属管辖则完全不同:这是只有越南法院才能解决、任何其他国家法院均无法替代的事项。涉及越南境内不动产的纠纷,正属于这一专属类别。
这一规定的后果非常实际,也正是许多身处海外者所忽视的。若争议遗产为越南的房屋或土地,外国法院就该财产作出的判决因侵犯越南法院的专属管辖而不会在越南获得承认与执行。您可能在居住国耗费精力与费用进行诉讼,最终却只握有一纸无法办理越南房产过户或变卖的判决。这一规则在实体法层面亦得到强化,因为对不动产行使继承权须依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审判管辖不等于准据法
一种常见的误解,是将本属两个独立的问题混为一谈:由哪国法院审理,以及适用哪国法律。越南法院拥有管辖权,并不意味着一切均依越南法律。上述第680条已按财产种类作出明确区分。对于存款、储蓄、股份等动产,规范遗产分割的法律为被继承人死亡前所具国籍国家的法律。对于不动产,因财产所在地为越南,故始终适用越南法律。
由此产生一种完全合法的情形:在同一继承事项中,越南法院可能对不动产部分适用越南法律,同时须就被继承人留下的账户、股份部分审查外国法律。同样,在海外订立的遗嘱在越南并非当然无效:在形式方面,若遗嘱符合订立地国、遗嘱人居住地国或国籍国、或不动产所在地国的法律,仍可被认定为有效(《民法典》第681条)。问题通常不在于遗嘱是否有效,而在于能否依相应法律体系证明其合法性。
2025年7月1日改革后正确确定法院层级与起诉地点
在确认越南法院拥有管辖权之后,下一步是确定具体法院。这恰恰是网络上许多指南已经过时之处。自2025年7月1日起,法院体系依第85/2025/QH15号法律重新组织:撤销县级人民法院,设立地区人民法院。此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由省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如今一审管辖权归属地区人民法院。
由于遗产继承纠纷属于第26条,故即便有当事人身处海外,亦归地区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若您参照标注须向省级法院起诉的旧指南,很可能起诉错地方,并因等待案卷移送而额外耗时。
至于向何地起诉,则取决于遗产种类。若遗产为不动产,规则是刚性的,不因当事人居住地而有例外。
若遗产为动产且被告不在越南居住,法律赋予原告选择其居住地或工作地法院起诉的权利(第40条第1款c项)。为迅速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身处远方的继承人可按顺序审视以下三个问题:
- 事项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是否属于越南法院管辖? 遗产在越南时,答案几乎总是肯定的(第469条)。
- 遗产是否包含越南境内的不动产? 若是,则属越南法院专属管辖,须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470条及第39条)。
- 由哪一层级一审审理? 自2025年7月1日起为地区人民法院,而非此前的省级法院(第35条)。
关于在远方进行诉讼,海外继承人并非必须亲自回国出庭。法律允许其委托越南律师代理几乎全部诉讼过程。在海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及领事认证(领事合法化)方可在国内使用。法院向海外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依《民事诉讼法典》第474条规定的专门方式进行,而这一环节通常使案件耗时长于一般情形。
实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错误
涉外继承案件鲜少因远方当事人无理而失败,而往往因自始的管辖与程序错误而失败。以下为最常见的错误。
就位于越南的遗产在海外起诉。 因顾虑越南的程序,有人选择在居住国起诉。就越南境内不动产而言,这是死胡同:外国判决因抵触专属管辖而不获承认,最终仍须在越南法院从头开始,而此时已耗费更多时间与费用。
依旧指南向错误层级起诉。 网络上许多文章仍称涉外因素事项由省级法院受理。2025年7月1日之后,该信息已经过时。起诉错地方并不丧失起诉权,但会导致案卷被退回或移送,不必要地拖延案件。
低估涉外因素事项所需时间。 当事人居住海外或争议财产位于海外的事项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第317条),且诉讼文书须向海外送达。这两项因素使得解决时间通常以年计,因而充分准备案卷并尽早委托代理人就更显重要。
任由起诉时效届满。 这是对身处远方者最隐蔽的陷阱,他们往往以为父母的财产何时回国均可分割。法律并不允许如此。
另外,请求确认本人继承人资格或否认他人继承权的权利,时效仅为10年。因此,身处海外者首先应做的并非等到能安排回国,而是立即核查尚余多少时间。
DEDICA在确定管辖与办理涉外继承诉讼中的作用
对海外继承人而言,代价最高的错误往往在出庭之前便已发生,即在决定于何处、依何法起诉的阶段。DEDICA自始审查每一事项,以回答三个根本问题:越南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该管辖属一般管辖还是专属管辖,以及应向哪一地区法院起诉,从而使委托人免于在错误国家起诉或向错误层级提起的境地。与此同时,我们核查尚余时效,并对来自海外的文件予以规范,包括就一切身份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的领事认证与公证翻译提供指引。
在此基础上,DEDICA依授权为海外委托人代理,使其无需反复回国;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参与诉讼,包括因遗漏继承人而请求重新分割遗产的诉讼;陪伴案件直至执行阶段;并就将成果转移回国的方案提供咨询,包括出售或转让不动产后将款项合法汇往海外。始终如一的目标,是使身处越南半个地球之外的人,也能在不中断工作与生活的情况下保护自身的继承权。
结论
直接回答标题的问题:遗产在越南时,越南法院对涉外继承纠纷拥有管辖权;若遗产为不动产,则属任何其他国家法院均无法替代的专属管辖。为正确推进,请按以下顺序进行:(1) 因遗产位于越南,确认事项属于越南法院管辖(第469条);(2) 若有不动产,依专属管辖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第470条及第39条);(3) 向正确层级起诉,如今由地区人民法院一审,而非此前的省级法院(第35条);(4) 明确区分由哪国法院审理与适用哪国法律,因为动产部分可能适用被继承人国籍国的法律(第680条);(5) 立即核查时效,因为不动产超过30年、动产超过10年即丧失分割请求权;(6) 对全部文件办理领事认证,并委托律师在远方推进诉讼。使海外继承人损失最大的三个错误是:就越南境内财产在海外起诉、依旧指南向错误层级起诉,以及任由时效届满。若您无法回到越南,首先应做的便是请律师确定正确管辖并核查时效。
每一起涉外继承纠纷在国籍、遗产种类、继承人数及其居住地等方面都有各自的具体情形。DEDICA律师事务所陪伴您,从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与准据法、核查时效、规范来自海外的文件,直至参与诉讼并将成果转移给您,即便您无法亲临越南。如需律师审查您的具体情形,并立即确定您应在何处起诉、时效是否尚存,请联系DEDICA。
本文内容为基于撰写时有效法律规定的参考资料。每一案件均有其具体情形;就您的情况获取准确意见,请咨询DEDICA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