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外国国籍的妻子完全可能继承越南籍丈夫的大部分遗产,但也可能仅因婚姻未在越南办理登记备案,或一套文件未经领事认证,而最终一无所得。即使继承权已经明确,若遗产中包含位于越南的不动产,受领财产的方式仍可能使妻子只能取得折算后的金钱价值,而非房屋本身。从一开始就准确理解继承的权利与受领方式,是守住本应属于自己那份财产的最务实做法。
您的丈夫是越南公民,刚刚离世,在越南留下了不动产和银行账户,而您持外国国籍并居住在远方:越南法律会承认您是继承人吗?如果家庭中有人说您是外国人因而没有份额,这种说法对吗?如果您有权继承,您能得到房屋本身,还是只能得到相应的一笔款项,又该如何合法地汇至您的居住地?这些困惑让不少外国籍妻子无所适从,有些人甚至匆忙签署放弃自身权利的文件。本文将分析现行法律框架、遗产的确定方法、申报程序以及需要避免的风险。
越南法律下外国籍妻子的继承权
越南法律不会仅因一个人持有外国国籍就剥夺其继承权。国籍并不属于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继承人资格的条件。因此,"持外国国籍便不能在越南继承"是一种普遍的误解,并可能使许多妻子失去本应享有的正当权利。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您是否有权继承,而在于您依据哪一国法律、以何种方式受领遗产。
第一个关键点是适用法律。由于遗产的被继承人,即丈夫,是越南公民,因此继承依据越南法律确定。对于位于越南的不动产,法律还设有一项特别原则:继承权的行使始终依照不动产所在国的法律,即越南法律。
一旦确定适用越南法律,妻子的地位便十分明确。在丈夫未留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妻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与丈夫的父母及子女处于同一顺序。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如果您的婚姻获得越南法律承认,您便与丈夫的血亲处于同一顺序,并获得均等的份额,无论您持有哪国护照。需牢记一项核心条件: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您必须是其合法妻子。若婚姻在国外缔结,须将该婚姻在越南户籍簿中办理登记备案方能获得承认,而许多案件正是在这一环节遇到第一道难关。
确定遗产之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个常见的错误是认为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整套房屋或账户都是用于在继承人之间分割的遗产。实际并非如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时,须先分出妻子的份额,余下属于丈夫的部分才是遗产。
民法典与婚姻家庭法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请求分割遗产时,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两半,其中一半归在世的妻子作为所有权人,丈夫余下的一半才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试举一个具体的例子。夫妻拥有一套价值40亿越南盾的共同房屋,丈夫还有父母及两名子女。首先,妻子本已拥有房屋的一半,相当于20亿越南盾。余下的20亿越南盾为丈夫的遗产,在五名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妻子、父亲、母亲及两名子女之间均等分割,每份4亿越南盾。如此,按房屋价值计算,外国籍妻子实际可得约24亿越南盾,而非许多人误以为的仅五分之一。因此,从一开始就准确确定共同财产份额,对您的利益意义重大。
外国籍妻子以何种方式受领遗产
这是最容易混淆的部分,因为继承的权利与受领的方式是两回事。外国籍妻子始终有权取得其遗产份额所对应的价值。但能否在财产本身上登记其名,则取决于遗产的种类以及妻子的身份。
法律将海外越南人区分为两类。海外定居越南裔人士(người gốc Việt Nam định cư ở nước ngoài)是指曾经具有越南国籍的人,或越南人的子女、孙辈而现长期在海外居住、生活的人。这一类人若获准入境越南,可与境内公民类似地拥有附着于居住用地使用权的房屋。相反,无越南血统的外国人,对不动产的权利则狭窄得多。
对于存款、储蓄存折、股份或出资额等动产,外国籍妻子直接受领其份额,并可办理将价值合法汇出境外的手续。主要的障碍在于不动产。如果妻子属于不得在越南拥有附着于土地使用权之房屋的范畴,法律不会发给其名下的证书(Giấy chứng nhận),但仍保障其通过转让或赠与所继承的土地部分而取得价值。
换言之,没有人能以国籍为由夺走您遗产份额的价值。改变的只是实现该权利的方式:您不再持有土地证书,而是在财产被转让时取得相应的款项。下表概括了各类人群受领遗产的方式。
| 遗产种类 | 符合条件的海外定居越南裔人士 | 外国人或不具备拥有资格的人 |
|---|---|---|
| 现金、账户、股份及其他动产 | 直接受领,价值可汇出境外 | 直接受领,价值可汇出境外 |
| 属于可拥有范畴的公寓 | 可登记为所有权人 | 若依住房法属可拥有对象则可登记名下,否则取得价值 |
| 附着于居住用地使用权的房屋 | 获准入境且符合条件时可登记名下 | 不发给证书,通过转让或赠与取得价值 |
妻子在境外时遗产的申报与分割程序
继承权明确之后,余下的便是完成将该权利转化为实际所得财产的程序。对于身在境外的妻子,流程通常经过以下步骤,其中文件环节始终最为耗时。
- 准备并办理文件合法化。所有由外国签发的户籍文件,包括结婚证、护照及身份证件,须经领事认证并公证翻译为越南语。若婚姻在国外缔结,须将该婚姻在越南户籍簿中登记备案,方能被认定为合法妻子。
- 在公证执业机构作成遗产继承申报书或分割协议书。公证机构会在公证前依据第104/2025号议定公告受理事项15日,以确保不遗漏任何继承人。
- 办理过户登记或受领价值。就银行账户而言,您与银行办理解冻并提取资金。就您可登记名下的不动产而言,您办理变更登记;若不属于可登记名下的范畴,则通过转让以取得价值。
- 委托越南境内的代理人。若您无法回国,或仅能短暂回国一两次,可委托越南的律师或亲属代为从头至尾办理文件,直至受领财产。
公证环节的法律依据在于公证法。遗产分割文书只有在公告完成、且无任何关于该分割的投诉或举报后,方可公证。
实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错误
外国籍妻子蒙受不利的多数情形,并非因为法律否定其权利,而是源于认识与程序上的失误。以下是实务中反复出现的情形。
第一是婚姻尚未在越南获得承认。许多夫妻在国外办理了结婚登记,却未在越南户籍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丈夫去世时,公证机构没有依据认定妻子为合法继承人,致使文件搁置,直至完成婚姻承认手续为止,而这一过程可能旷日持久。
第二是被其他共同继承人遗漏。当妻子身在远方、鲜少联络时,越南境内的继承人有时会在不列明妻子的情况下自行申报遗产,随后过户,甚至处分财产。此时,妻子被迫请求重新分割遗产,这远比一开始就如实申报更为复杂和耗费。
第三是因误解而自行放弃权利。听信外国人没有份额的说法,一些妻子签署了放弃继承的文书,或接受了一笔小额款项。放弃继承的文书一经合法公证便极难撤销,因此一个仓促的决定可能使您失去大笔财产。
第四是因不了解价值受领机制而在不动产上陷入僵局。许多人以为既然不能登记名下便一无所得,于是任由财产搁置多年。事实上,法律允许您通过转让或赠与所继承的土地部分而取得价值,及早处理有助于避免纠纷,也可防止财产被他人占有、使用。
DEDICA 在外国籍妻子继承事务中的作用
鉴于客户身在境外、难以回到越南这一特点,DEDICA 着重帮助您在无需持续身处国内的情况下走完整个流程。我们从一开始即审查并规范文件,指导公证、领事认证及婚姻登记备案,使来自境外的文件在越南具有使用效力。在此基础上,DEDICA 制定整体方案,使您最终能够受领遗产份额,即便财产为须按价值机制受领的不动产。
必要时,DEDICA 律师依授权与公证机构、银行及土地登记机关办理事务,与共同继承人进行协商,或在您被遗漏而须请求重新分割遗产时参与诉讼。权利确立之后,我们就如何将成果汇至您的居住地提供咨询,从继承款项的汇出手续,到将不动产转化为价值以汇出境外。
结论
持外国国籍的妻子仍是越南籍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权利不因国籍而丧失。要实际受领遗产,流程分为四步:第一,准确确定共同财产份额并分出遗产,因为共同财产在继承分割之前先行分为两半;第二,对文件办理领事认证、公证翻译并登记备案婚姻,以被认定为合法妻子;第三,在公证机构作成遗产继承申报书或分割文书,并公告15日;第四,动产办理过户,而对于不属于可登记名下范畴的不动产,则通过转让取得价值。最常使妻子失去权利的三个错误是:婚姻未在越南登记备案、放任自己被遗漏,以及因以为外国国籍便不能继承而仓促放弃权利。若您身在境外,自文件审查环节起即委托律师,可使您免于从头再来。
每一宗涉外继承案件,在国籍、结婚登记的时间与地点以及所留财产的种类上,都各有其独特情节。DEDICA 律师事务所将陪伴您,从审查继承人资格、规范文件,直至遗产转入您的账户,即便您无法身处越南。如需针对您家庭具体情况的律师咨询,请联系 DEDICA。
本文为依据撰写时点法律规定的参考内容。每一案件均有其独特情节;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 DEDICA 律师,以获得准确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