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来处分其在越南的资产。然而,许多遗嘱尽管倾注了立遗嘱人的全部心血,却在公证阶段被拒、被宣告部分无效,或者最终只留给亲属一笔折算款,而非立遗嘱人原本想赠予的房产。仅仅关于立遗嘱能力、文件形式和资产类型的几个细节,就足以决定您的意愿最终能否顺利实现。
作为外籍人士,您能否像越南公民一样直接在越南立遗嘱?用英文、韩文或中文撰写的遗嘱在这里是否被承认?谁才是合法有效的见证人?如果您将在越南购买的公寓留给居住在海外的子女,您的子女最终获得的是那套公寓本身,还是仅仅是折算后的现金价值?这些都是许多人在为时已晚时才意识到的问题。本文将为您深度解析外籍人士立遗嘱的权利、适用法律、办理程序以及容易被忽视的限制条件,确保您的遗嘱能够真正保护您想要保护的人。
外籍人士立遗嘱的权利及适用法律
越南法律并不因为一个人拥有外国国籍而剥夺其立遗嘱的权利。在越南拥有合法资产的外籍个人,有权订立遗嘱以处分该部分资产。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您是否可以立遗嘱,而在于您的遗嘱的各个方面将受哪个国家的法律管辖。
2015年民法典对涉外继承关系中的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划分。立遗嘱的能力,即您是否达到法定年龄并具备订立遗嘱的清醒意识,取决于您具有国籍的国家的法律。与此同时,遗嘱的形式则取决于您立遗嘱所在国家的法律。因此,如果您在越南境内立遗嘱,该遗嘱必须符合越南法律关于形式的要求。
特别是针对房地产遗产,法律还规定了一项特殊原则。无论被继承人具有何种国籍,不动产继承权的行使始终受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管辖。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对于银行账户、股份或其他动产等资产,您的国籍国法律将指导继承分割。但对于位于越南的房屋或公寓,所有涉及继承权行使的事宜都必须遵守越南法律,无论您的遗嘱在哪里订立。这就是为什么在越南订立、符合越南法定形式的遗嘱,通常是处理越南境内房地产遗产最安全的选择。
在越南合法立遗嘱的形式与程序
2015年民法典要求遗嘱首先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只有在无法订立书面遗嘱时才允许口头遗嘱。书面遗嘱包括四种形式,严格程度依次递增。
对于外籍人士而言,在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遗嘱通常是最安全的选择。公证员将审查立遗嘱人的能力,妥善保管遗嘱副本,并在日后发生争议时赋予其很高的证据效力。公证遗嘱的办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 准备护照、签证或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证明处分资产的文件(如公寓的产权证)。由外国核发的文件必须经过领事认证并经公证翻译成越南语。
- 亲自前往公证机构,在公证员面前口述遗嘱内容。立遗嘱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签名并按指纹,严禁委托他人代为订立。
- 如果您不精通越南语,则必须有合法的翻译人员在场协助。如果您无法亲自阅读、听取或签名,则必须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见证人参与。
- 公证员记录、核对并认证该遗嘱。您可以要求将遗嘱保存在公证机构,以防遗失或被恶意篡改。
要求亲自签名且不得授权委托,是海外人士经常误解的一点。尽管您可以聘请律师为您准备所有申请材料,但法律强制要求立遗嘱的行为本身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履行。
当遗产为越南房屋、土地时的重要限制
这正是导致许多外籍人士的遗嘱未能按意愿执行的核心环节。您有权立遗嘱是一回事,继承人能否顺利获得该特定类型的资产则取决于他们是否属于在越南有权拥有该资产的主体范围。
关于住房,外籍个人只能通过特定方式拥有住房(主要是在商业住宅项目中通过购买、租购、接受赠与或继承),并且受到数量限制。在一栋公寓楼内,外籍人士持有的公寓比例不得超过30%;对于独立房屋,在一个相当于坊(街道)人口规模的区域内,不得拥有超过250套。外籍个人的所有权期限通常也受限在不超过50年以内,并可申请延期一次。
关于土地,现行法律并未将外籍个人列入土地使用者的范围。换言之,外籍人士原则上不能在越南以个人名义登记土地使用权,而只能在上述期限内拥有附着于土地上的房屋。因此,将土地使用权遗赠给外籍人士的遗嘱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以其名义过户的直接转移。
这带来的实际后果是:如果遗嘱将房屋留给不具备所有权资格的继承人,该继承人只能获得房屋的折算价值,而不能登记在自己名下。
对于土地使用权,当所有继承人均为外籍人士或不符合拥有与居住用地使用权相连的住房条件的海外定居越南裔人士时,他们将不获发产权证书,但有权转让或赠与继承的土地使用权以变现其价值。
民法典中还存在另一项限制,即使遗嘱内容非常明确也同样适用。立遗嘱人的某些近亲属无论遗嘱如何规定,仍有权获得法定的最低遗产份额。
由于在越南行使房地产继承权必须遵守越南法律,这部分法定必留份继承人即使在您的遗嘱中未被提及,也会受到法律的自动保护。在起草遗嘱时,您应提前预留出他们的份额,以避免日后遗嘱发生非预期的被迫调整。
导致遗嘱失效的常见错误
外籍人士订立遗嘱的大部分风险,并非来源于法律的苛刻,而是由于误解和主观大意。以下是实务中反复出现的典型情况。
最普遍的误解是认为拥有外国国籍就无法在越南留下资产,导致许多人直接放弃了立遗嘱的打算。事实恰恰相反:您仍有权立遗嘱,也能在越南合法拥有住房。需要解决的不是能不能的问题,而是如何选择合适的财产传承方式,确保继承人能够完整地获得实物资产或变现价值。
第二个错误是仅用外语起草遗嘱就去办理公证,既没有翻译件,也没有翻译人员陪同。这种情况下,公证机构会直接拒签,或者自行草拟的遗嘱很容易被质疑合法性。同样地,让即将继承遗产的人充当见证人,也会将遗嘱推向被宣告无效的巨大风险中。
第三个错误涉及资产的类型。许多人在遗嘱中明确写明将土地使用权传给外籍子女,但其子女在越南根本不具备登记土地产权的资格。结果是,继承人只能获得折算成的现金价值,并伴随着复杂的转让程序,而非立遗嘱人所设想的那套房屋。在起草遗嘱时就考虑到这一点,将帮助您的家人避免无谓的争议与延误。
最后两个风险虽然隐蔽但却极为常见。一是外国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未进行领事认证和翻译公证,导致卷宗被公证处或登记机关驳回。二是忽视了不以遗嘱内容为转移的法定继承人(特留份),导致在家人以为一切已尘埃落定时,遗产被依法重新分割。
DEDICA 在外籍人士立遗嘱中的专业角色
为外籍人士订立遗嘱很少仅仅是起草一份文件那么简单。它是一个协调您国籍国法律、越南法律形式要求以及不同资产所有权限制的综合性难题。DEDICA 协助客户全面审查其在越南的各项资产,准确识别哪些可以保留实物、哪些只能通过价值转移,从而量身定制遗嘱方案,确保海外继承人能够真正获得属于他们的那份资产。我们准备并办理所需文件的领事认证,安排合规的翻译陪同公证,并严格审查形式要件,以防止遗嘱因瑕疵而无效。
同样重要的是,当遗嘱生效后,DEDICA 将继续为您保驾护航。我们代表继承人办理遗产申报手续,协助对接银行与登记机关,并就如何合法地将资产价值汇出境外提供法律意见。通过这种方式,您今天写入遗嘱的愿望将不再只停留在纸面上,而是能够安稳地送达到您想托付的亲人手中。
结论
若您是外籍人士,希望在越南订立一份切实有效的遗嘱,请务必厘清以下四点。第一,您立遗嘱的能力由国籍国法律评判,但在越南办理的遗嘱形式必须遵循越南法律,因此涉及境内房地产的遗嘱最好在当地办理公证最为安全。第二,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必须亲自口述并签名,若不精通越南语必须聘请翻译,并严禁让遗产受益人担任见证人。第三,提前确认资产类型:外籍人士拥有住房受数量和期限限制,且原则上不能登记土地产权,因此不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将只能获得折现价值。第四,预留不以遗嘱内容为转移的法定必留份继承人的份额,并确保所有外国出具的文件都经过完善的领事认证。从一开始就妥善处理这四个关键点,将确保您的遗嘱不会被拒绝或宣告无效,免去家人重头再来的烦恼。
如果您是在越南拥有房屋、公寓、银行账户或资本份额的外籍人士,并希望通过立遗嘱确保您的亲人能够准确无误地继承您的意愿,请联系 DEDICA 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律师将为您审查资产,提供符合您国籍与实际情况的专业方案,并为您安排合法有效的遗嘱公证,即使您只在越南短暂停留,我们也能提供完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