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去世时,大多数家庭并不知道: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本就归在世配偶所有,并不计入用于分割的遗产。若将该部分一并分割,或反之将个人财产误并入遗产,都是错误做法,会导致遗产确认无效、过户申请被退回,并使家庭成员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
由夫妻共同创置的房屋,如今一方去世,是否须全部分给所有继承人?在世一方能保留多少,是否还能以继承人身份另行分得份额?仅登记在去世方一人名下的土地,理所当然就是其个人遗产,还是仍可能属于共同财产?上述任一问题回答有误,都可能使您误分他人份额,或令自己应得的份额白白丧失。下文将分析越南法律如何认定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为何必须先分离共同财产再行分割遗产,以及从一开始即正确操作的具体步骤。
为何须先分离夫妻共同财产再行分割遗产
凡去世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遗产分割案件,其出发点都是一项简单却常被忽视的原则:遗产并非登记在去世方名下的全部财产,而仅为专属于其本人的份额。
对于有配偶的人而言,"与他人共有的财产"首先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论及分给子女或其他继承人之前,法律要求先完成一个中间步骤:将这部分共同财产一分为二。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假设夫妻拥有一套作为共同财产、价值40亿越南盾的房屋,丈夫去世。首先,该房屋予以均分:20亿越南盾作为在世妻子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完全不计入遗产。仅余下的20亿越南盾,即丈夫的份额,才是用于分割的遗产。倘若家庭将全部40亿越南盾分给子女,便无意间夺走了本属于妻子的一半财产。
不止于此,在世妻子不仅保留共同财产的一半,对于丈夫的遗产份额而言,她还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子女处于同一顺序。
回到上例,若丈夫去世未留遗嘱,身后有妻子及两名子女,则20亿越南盾的遗产由三人均分:妻子、长子女、次子女各得约6.67亿越南盾。合计而言,妻子取得20亿越南盾(共同财产的一半)加约6.67亿越南盾(继承份额),即在40亿越南盾中获得近26.7亿越南盾。若略去均分这一步骤,该数额将完全计算错误。
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由于仅去世方的份额才是遗产,故全部纠纷往往集中于一个问题:哪些财产属于共同,哪些属于个人?这一界限决定遗产的多寡,以及各人应得几何。法律依财产形成的时间与来源认定共同财产,而非依凭证登记在何人名下。
依据该法第43条,个人财产包括:各人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继承、单独受赠的财产;分给配偶一方个人的财产;以及供各人基本需求所用的财产。重要的是,由个人财产所形成的财产仍属个人财产,例如以出售婚前房屋所得款项购置的另一套房屋。但正是此处令许多家庭丧失份额:若无法证明某项财产为个人所有,法律即推定其为共同财产。
其实际后果十分明显。去世方的继承人若欲主张某项财产为其个人所有,以将其完整计入遗产,便须持有证明来源的凭证。反之,在世配偶若欲证明某项财产为自己个人所有,以免被并入遗产分给他人,亦须如此。一旦缺乏证据,一切均回归"共同财产"的推定并予以均分。
遗产分割中认定与分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实践中,共同财产的认定并非一道抽象的算术题,而是与公证机构或法院的遗产确认、分割手续紧密相连。其基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 列明并归类全部财产。编制与去世方相关的全部财产清单:房地产、存款、股份、车辆、出资额;再就每一项财产,确定其形成的时间与来源,以归入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之列。
- 将共同财产一分为二。就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其一半确认归在世配偶所有。余下的一半,加上去世方的个人财产,方才构成遗产。
- 制作遗产分割文书。各继承人共同协商并申请公证遗产分割文书;其中在世配偶通常以双重身份参与:一为收回共同财产一半的共有人,二为分得部分遗产的继承人。
- 公示并完成过户。公证机构在公证前对遗产分割予以公示;其后各方完成公证,并按所分份额办理过户登记。
申请公证时,继承人制作遗产分割文书,公证员有责任进行审查,以确保分割符合民法典的规定(2024年公证法第59条)。公证前的一项强制步骤是公开公示,旨在使任何认为自己享有权利或被遗漏之人,均能在遗产分割完成前提出主张。
若各方就何为共同财产、何为个人财产无法达成一致,或某继承人认为所分份额有误,则认定事宜将由法院解决。此时,共同财产仍按上述均分原则予以分离,但另设一项保护机制:若遗产分割严重影响在世配偶及家庭的生活,该人有权请求法院限制分割遗产(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66条第3款)。
实践中的法律风险与常见错误
家庭成员之间的遗产纠纷,大多并非源于亲情淡漠,而是源于一开始即对共同财产认定有误。以下是反复出现的错误。
将登记在去世方名下的全部财产视为遗产。这是最常见的错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但仅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屋仍属共同财产;丈夫去世时,仅房屋的一半为遗产。倘若全家想当然地将整套房屋视为丈夫个人所有并全部分割,妻子便被剥夺自己的一半财产,而遗产分割文书在其提起诉讼时可能被宣告无效。
将个人财产误并入遗产,或遗漏共同财产。丈夫由父母单独赠与的房屋,或其婚前所有的土地,属个人财产,本应完整计入其遗产;若被误作共同财产而事先均分,子女将丧失一部分。反之,由婚内共同收入形成但登记在妻子名下的存折仍属共同财产;遗漏它会使丈夫的遗产被少报。
误以为"登记在谁名下,谁即享有全权"。许多人相信,仅登记在在世一方名下的财产便可自由处分,或仅登记在去世方名下的财产便理所当然全部分割。二者均为谬误:决定性的是财产属共同抑或个人,而非凭证上的姓名。在世一方在遗产尚未分割时擅自出售共同财产,可能使该交易无效,并将买受人一并卷入纠纷。
未保存证明个人财产来源的凭证。如前所述,在无法证明为个人财产时,财产即被视为共同财产并予以均分。继承人历经多年往往已不再持有买卖合同、赠与文书或资金流水,故纵使事实上属个人财产,仍难以在法院获得保护。
DEDICA在共同财产认定与遗产分割中的作用
认定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是一项既需准确解读法律规定、又需重建每项财产形成历史的工作。DEDICA协助客户全面梳理夫妻全部财产,依形成的时间与来源区分共同抑或个人,收集并规范证明来源的凭证,从而在进行遗产确认前准确认定遗产范围。
当家庭成员尚未达成一致时,DEDICA代表客户进行协商,促使各方达成合理的分割方案,尽量避免对簿公堂;在不得不提起诉讼的情形下,DEDICA律师参与诉讼,以维护在世一方的共同财产份额及当事人的继承权。DEDICA亦在公证遗产分割文书与过户登记环节全程协助,使结果获得法律的完整确认。
结论
去世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欲正确分割遗产,其程序包含三个核心步骤:(1)将全部财产列明并归类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依形成的时间与来源而非凭证上的姓名进行判断;(2)将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为在世配偶保留一半;(3)将余下的一半与去世方的个人财产相加得出遗产,再按继承顺序分割,其中在世一方亦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令家庭丧失份额或引发纠纷最多的三项错误是:将登记在去世方名下的全部财产视为遗产,将个人财产误并入共同财产(或遗漏共同财产),以及未能保存证明来源的凭证以对抗"共同财产"的推定。在签署任何遗产确认或分割文书之前,请先厘清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并核查是否存在夫妻财产约定。
每个家庭的财产结构各不相同,历经多年形成,凭证未必齐全。若您正准备确认亲属的遗产,或怀疑某份分割文书错分了共同财产份额,请让DEDICA律师在一切签署完成之前,梳理财产并准确认定遗产范围。请联系DEDICA,就贵家庭的具体情况获取咨询。
本文内容系基于撰写时的法律规定提供的参考。每起案件情节各异;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取准确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