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共同生活数十年,一起建立家园和创造财富,却从未去政府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等到其中一人去世时,另一人才惊觉自己的继承权正被对方家属以“非合法夫妻”为由否认。一张缺失的结婚证,有时竟成了保留共有家园与两手空空离去的界限。
共同生活多年,越南法律是否将您视为夫妻以分配遗产?如果两人在1986年《婚姻与家庭法》生效前就开始同居,结果是否会有所不同?如果无法以配偶身份继承,您贡献心血创造的财产将归谁所有?这些是许多人在木已成舟时才惊惶提出的问题。下文将分析现行法规、一个鲜为人知的重要例外,以及帮助同居者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
法律框架:同居关系与夫妻继承权
要理解为何结婚登记决定了继承权,需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说起。根据《婚姻与家庭法》,夫妻关系仅在向主管国家机关登记后方具法律效力。
随后规定的直接后果是: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不产生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这在分配遗产时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果一个人去世时未留遗嘱,遗产将按法律规定分配给各继承顺序的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该条款中的“配偶”指合法配偶,即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人。因此,根据一般原则,未登记的同居者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以配偶身份按法定继承遗产。换言之,仅凭共同生活这一事实,无论多久,存活的一方都不会自动享有继承权。
重要例外:1987年1月3日之前的同居关系
上述原则有一个许多家庭不知道的重要例外,这通常是案件的转折点。对于在1986年《婚姻与家庭法》生效的1987年1月3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伴侣,越南法律承认“事实婚姻”的概念。现行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关键在于“婚姻关系自双方确立同居关系之日起予以承认”。这意味着如果两人在1987年1月3日之前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即便没有证书,他们也被视为合法夫妻,婚姻关系从同居之日起计算。此时,幸存的一方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与死者子女及父母同等的遗产份额。
时间节点因此成了法律界限。1987年1月3日前同居的有基础被确认为夫妻;此后开始同居且未登记的,不认可婚姻关系,也不产生配偶继承权。
同居者获得遗产的两种途径
对于不属于1987年前事实婚姻的情况,幸存者并非毫无出路。法律开放了两个完全合法的途径。
途径一:被指定在遗嘱中
立遗嘱的权利允许个人将财产处置给任何人,而不受亲属限制。
因此,如果死者留下了指定伴侣为继承人的合法遗嘱,那么即便未登记结婚,伴侣也有权根据遗嘱接收遗产。这是保护伴侣最主动且确定的方式。但需注意,法律仍为某些亲属保留了最低遗产份额,即使遗嘱未涵盖他们。这些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合法配偶以及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未登记的同居者不属于受保护群体,因此他们按遗嘱获得的份额可能会因满足上述强制继承人份额而被扣减。
途径二: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即使没有继承权,同居者仍对其实际参与创造的财产享有权利。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仅包括其个人财产及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而不涵盖他人的部分。
同居两人之间的财产关系首先由协议解决,无协议的则按《民法典》规定,遵循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及承认包括家务劳动在内的贡献原则。这意味着共同建立的房屋或资金必须先进行份额拆分——幸存者的份额归其所有,仅死者的份额用于继承分配。拆分并证明这些贡献通常是与其他继承人争端的焦点。
程序及准备材料
根据上述三种可能情况,具体步骤有所不同,但大致流程如下:
- 明确法律基础。 首先明确三点:双方在1987年1月3日前还是后同居;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哪些资产是共同创造的。
- 收集证据和材料。 1987年前案例需同居时间证据;有遗嘱的需遗嘱原件及合法性证明;涉及共有财产的需权属证书、付款单据及贡献证明。
- 执行相关程序。 事实婚姻者可在户籍机关补办登记,随后在公证机构申明继承;按遗嘱继承者依遗嘱程序申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能需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遗产或共有财产。
- 完成接收与过户。 申报书或判决生效后,进行房产更名、取款或资产领取。
公证机构的遗产申报程序包含15天的公示期,以确保无继承人遗漏。对于在境外的人员,所有由外国签发的身份和婚姻状况文件均需在越南进行领事认证及公证翻译;不在本地者亦可授权国内律师代办全程,无需亲自返回越南。
法律风险与常见实务错误
同居者遭受的大部分利益损失并非源于法律严苛,而是源于误解与延误。以下是实务中反复出现的情况。
最常见的误解是认为“只要共同生活时间够长,就会自动成为夫妻并享有继承权”。如上所述,对于1987年1月3日后开始同居的伴侣,不登记意味着不产生夫妻关系,因此不享有该类继承权,无论同居了多少年。
相反,也有人因误认为“未登记一定一无所有”而过早放弃。事实上,同居者若在遗嘱中被指定,仍可继承遗产;若对财产有贡献,仍有权主张份额;若属于1987年前事实婚姻,则被认可为配偶。不加核实就放弃是代价惨重的错误。
另一大风险在于资产仅以死者一人名义登记。当房产或存折仅有死者名字时,其他继承人常以此作为死者个人财产来排斥同居者。若无明确贡献证据,幸存者极难追回份额。此外,还有争议期间财产被转移或处置的风险。
最后是时效风险。法律限制了要求分割遗产的期限,拖延过久可能丧失起诉权。
因此,越早采取行动保护权益的机会越高,尤其是在涉及不动产或需收集久远同居时间证据的情况下。
DEDICA在保护同居者权益中的作用
此类案件绝非简单的递交材料,而是一场战略博弈:确立正确的法律基础、预判其他继承人的反应并从一开始就准备好证据。DEDICA协助客户评估其案例属于哪一类,进而选择最合适的路径,无论是证明事实婚姻、通过遗嘱继承,还是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我们审查并标准化证据,为海外客户协助领事认证和文件翻译,代为向公证处申报继承,与各方继承人谈判,并在必要时代表客户提起法院诉讼。
同样重要的是,DEDICA为目前正在同居但未登记的伴侣提供预防性建议,如制定明确遗嘱或完善婚姻登记手续,防止伴侣在发生变故时陷入被动。
结论
同居但未登记结婚者能否获得继承权,取决于您需要依次澄清的三件事。首先,确定同居开始时间:如果是在1987年1月3日之前,您有基础被确认为合法夫妻并像配偶一样享有继承权,请收集证据并补办结婚登记。其次,如果是在此节点后同居,请检查死者是否有指定您的遗嘱,因为遗嘱是获得遗产最确定的途径。第三,即使不能继承,您仍有权要求拆分并收回在共有财产中贡献的那部分资产。导致同居者受损的三大误区是:盲目相信长年同居自然成婚、因自认一无所有而放弃、以及拖延至超过时效或资产被转移。尽早行动,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是守护属于您资产的最好方式。
如果您目前正处于同居状态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伴侣刚去世并在越南留下了财产而您不确定自己的权利,请不要让时间流逝错失机会。请联系DEDICA律师事务所,让我们的律师为您梳理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途径,并代表您追讨权益,保障您应得的财产份额,即便您目前身处国外。
本文内容基于撰写时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每个案件在同居时间、证据和资产类型方面都有各自细节,请务必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针对您实际情况的精准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