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越南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并非抽象概念。它关系到能否在供述前要求配备翻译,能否从第一次讯问起就聘请律师,以及身在海外的家属能否得知被羁押亲人的下落。在一个语言不同、程序不同的国家,最初几天里一次仓促的供述,就可能使一个原本仅是关系人的人变成被追诉人,并将整个案件推向不利的方向。
被公安机关传唤工作时,外国人是否必须回答被问到的一切?当亲人被羁押时,家属多久才能探视;在完全失去联系的情况下,身在海外的人又能做什么?领事机关能否代替律师处理整个案件?这些往往是大多数外国人及其家属在事情发生之后、最为焦虑之时才会提出的问题。本文分析2026年现行的法律框架、法律在各诉讼阶段赋予外国人的权利、羁押期间的探视与领事接触制度,以及那些导致这些权利未能及时行使的错误。
确定外国人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框架
基本原则是:在越南领土上实施的犯罪行为依越南法律处理,对外国人的诉讼活动依越南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进行。这意味着外国人并未被置于体系之外,而是享有刑事诉讼法典赋予每一名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还可使用专为外国国籍者设立的支持渠道。
2015年刑事诉讼法目前以2026年合并版适用,已反映八次修订,其中包括对诉讼机关进行机构整合的2025年修订法。有一点须立即澄清:一个人被临时拘留或羁押,绝不等于该人已经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整个过程的支柱。
对外国人而言,这一原则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在侦查机关仍在收集证据期间,被追诉人仍保有尚未有罪之人的地位,并随之享有陈述权、对不利于己的事项保持沉默的权利,以及聘请辩护人的权利。此外,如果外国人属于享有外交或领事豁免的对象,该事项依相关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处理,这是一项狭窄的例外,需要律师逐案评估。
三项基本权利:辩护、翻译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有三项权利,外国人甚至在详细了解程序之前就应当掌握,因为它们是最早行使、也最容易被忽视的权利。
第一是辩护权。法律明确规定,被追诉人有权自行辩护或聘请律师、他人辩护,诉讼机关有责任告知、解释并保障其行使该项权利(刑事诉讼法典2015第16条)。辩护权不是给予有条件者的特权,而是任何被追诉人的默认权利。
第二,对外国人尤为重要的是语言权利。一切诉讼活动以越南语进行,但诉讼参与人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在此情形下必须配备翻译。
这是外国人据以拒绝用自己不熟练的语言供述、要求配备翻译,并要求所有笔录在签字前重新翻译的法律依据。在尚未充分理解内容时仓促签署的讯问笔录,日后可能成为极难反驳的证据。
第三是不被强迫作出不利于自己供述的权利。该权利同时赋予被临时拘留人、被追诉人和被告人,因此它伴随外国人走过案件的每一个阶段。
换言之,对可能不利的事项保持沉默并非妨碍行为,而是一项合法权利。如何回答、供述到什么程度,应当与辩护人共同斟酌,而不应在惊慌状态下独自决定。
外国人在各诉讼阶段的权利
一起刑事案件从受理犯罪举报开始,经立案、侦查、起诉,直至一审和上诉审判。自2025年起,诉讼机关已精简,侦查机关变为两级,部分职权被赋予乡(社)级公安,但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并未因此收窄。对外国人而言,重要的是知道自己在每个阶段处于何种身份、可以做什么。
当仅以关系人或被举报人身份被传唤工作时,外国人尚非被追诉人,享有陈述权、对不利事项保持沉默的权利,以及在讯问之前和期间咨询律师的权利。当因紧急情形被扣留或被逮捕并有临时拘留决定时,该人成为被临时拘留人,有权知悉理由、收受诉讼决定,并自行辩护或聘请辩护人(第59条)。当作出立案追诉决定后,该人成为被追诉人,享有更广泛的权利清单(第60条);当法院决定将案件交付审判时,即成为被告人,有权参加庭审、进行辩论并作最后陈述(第61条)。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等到上庭才需要律师。实际上,侦查和讯问阶段才是供述与案卷成形之时。法律允许辩护人在很早的阶段即可参与。
辩护人还有权在对被逮捕人、被临时拘留人进行讯问以及讯问被追诉人时在场(第73条)。这种在场有助于确保当事人不被刑讯逼供、诱导供述,并使全部经过得到准确记录。在时间方面,许多家属担心案件无休止地拖延,但法律对为侦查而进行的羁押设有具体期限。
这些期限可依法延长,侦查期限另有规定(第172条)。了解时间框架,有助于家属理解案件在程序中所处的位置,而不必在焦虑中猜测。
外国人的探视、羁押与领事接触
这是最令海外家属担忧的一类问题,因为一旦亲人被羁押,联系几乎完全中断。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2025年羁押、临时羁押及禁止离开居住地执行法明确规定了探视制度。
辩护人可在羁押场所的工作室会见被临时拘留人、被羁押人以进行辩护,该会见不受亲属探视次数限制。对外国人,法律专门规定了领事接触与同人道主义组织接触的内容:被临时拘留、被羁押的外国人在羁押期间可进行领事接触,依越南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或两国间的协议进行,由受理案件的机关决定具体时间(第22条第5款)。
为避免错误期待,应正确理解领事机关的角色。在其职权范围内,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通常可以:
- 探视被羁押的本国国民,了解羁押条件和健康状况;
- 提供当地律师名单供家属自行选择;
- 充当被羁押人与海外家属之间的联系渠道。
然而,领事机关不代为辩护,不介入案件实体,也不决定取保或刑期。这些事项属于辩护人和越南的诉讼机关。这是许多家属在失去宝贵时间之后才认识到的界限。
实务中的法律风险与常见错误
外国人在刑事案件中所受的损害,大多并非源于缺乏权利,而是源于权利未能及时行使。有几个反复出现的错误。
第一个错误是相信大使馆或领事馆会包办一切。如前所述,领事的作用是在限度内提供支持和监督,并不能取代辩护人。完全依赖领事渠道,往往使侦查阶段在无人提供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流逝。
第二个错误是把羁押误读为有罪,从而放弃抵抗或为求尽快了结而全盘认罪。无罪推定原则使被追诉人在判决生效前保持主动,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正是为保护他们,免于因惊慌或因语言障碍误解问题而作出不利供述。
第三个错误是在尚未翻译、尚未充分理解的情况下签署笔录或文件,或接受质量无保障的翻译。一个法律术语的误译,就可能改变供述的性质。第四个错误是让海外家属陷入信息真空,连亲人被羁押在何处都不知道,而事实上,确定羁押地点和办理辩护登记仅凭护照信息即可着手。
DEDICA在保护外国人权利中的作用
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中,DEDICA从侦查阶段直至一审和上诉审判全程陪伴。当家属仅知道亲人被逮捕却失去联系时,DEDICA的律师可凭护照信息联系有权机关,确定被临时拘留、被羁押的地点,办理辩护登记,并成为海外家属可信赖的信息渠道。在侦查阶段,律师参加讯问,确保当事人不被刑讯逼供、诱导供述并能行使其权利,同时监督每一份笔录得到正确制作和准确翻译。
DEDICA还就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提供咨询和协助,例如在有依据时申请取保或具保候审;在当事人被冤枉时制定无罪辩护策略;在有依据时建议变更罪名、刑罚幅度并适用从轻情节。反之,当越南的个人或企业是外国人行为的被害人时,DEDICA在诉讼全程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结论
外国人在越南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可归纳为几个核心点。第一,在越南领土上的行为依越南法律处理,但外国人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并在判决生效前被推定无罪。第二,最应尽早行使的三项权利是辩护权、使用本族语言时的翻译权,以及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第三,律师自逮捕或临时拘留之时起即可参与,这是决定性阶段,而非可拖至上庭才办之事。第四,被羁押时,亲属可按法定次数探视,外国人可依国际条约进行领事接触,但领事机关无法取代辩护人。最切实的一步,是尽早聘请律师,最好从第一次讯问或第一次临时拘留起,使任何供述或文件都不会在缺乏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成形。
如果您或您的亲人是身在越南案件中被传唤工作、被临时拘留或被羁押的外国人,请勿让最重要的阶段在无人保护的情况下流逝。请联系DEDICA,由律师确认案件状态、办理辩护登记并就应立即采取的步骤提供咨询,即使您身在海外、无法亲临越南亦可办理。
本文为基于撰写时现行法律的参考内容。每起案件因其具体案卷、证据和诉讼阶段而异;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准确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