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多年前在越南所立的遗嘱,如今可能正按照您不再希望的方式处分您的财产。若不依法变更或撤销,在您去世之时生效的将是那份过时的遗嘱,而非您当下的意愿。房屋已出售、指定的受益人已疏远、家庭又添新成员:生活的每一项变化,都可能使您当年所立的遗嘱偏离您真正的心愿。
您已在越南立下遗嘱,如今情况与从前不同,是否可以修改或撤销,又该如何操作才正确?您身在海外、无法回国,是否必须亲自返回越南才能变更遗嘱?撕毁家中保管的遗嘱,或另立一份新遗嘱,是否足以使旧遗嘱失效?正是这些疑问使许多人一再拖延,最终在无人能再变更的时刻,旧遗嘱依然完全有效。本文分析现行法律框架、各类遗嘱的办理程序,以及使变更归于无效的常见错误,助您守护真正的意愿。
越南法律下修改、补充、替代与撤销遗嘱的权利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遗嘱并非一项锁定的承诺。只要立遗嘱人在世且神志清醒,便是唯一有完全权限决定该遗嘱命运的人。《民法典》允许其随时变更遗嘱,无需说明理由,也无需任何人同意,包括旧遗嘱中被指定继承遗产之人的同意。
法律区分了四种行为及其四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准确理解其差异有助于您避免造成意料之外的矛盾。补充是指在原遗嘱中增加内容:此时原有部分与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效力,但两部分相互冲突的,仅补充部分有效。修改是指变更已有内容的一部分。替代是指另立一份新遗嘱以取代旧遗嘱;一经替代,原遗嘱即当然被撤销。撤销是指终止遗嘱的效力,而不必另立新遗嘱。
还有一项原则决定哪一份遗嘱得以执行:当一人就同一财产留有多份遗嘱时,仅最后一份遗嘱有效。在实务中,这意味着变更遗嘱最常见且最稳妥的方式,是另立一份载明日期并声明替代此前遗嘱的合法新遗嘱,从而使新遗嘱就重叠财产部分取代旧遗嘱。然而,正是这一"最后一份遗嘱"原则,在遗嘱未载明日期或以多种形式并存时,也成为诸多纠纷的根源。
各类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程序
修改或撤销遗嘱的方式并非对所有遗嘱都相同,而是取决于您所持遗嘱的形式。《民法典》将书面遗嘱分为四类:无见证人遗嘱、有见证人遗嘱、经公证遗嘱以及经认证遗嘱(通常为乡级人民委员会认证)。准确判断您的遗嘱属于哪一类是第一步,因为这决定了您须遵循的程序。
总体而言,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 确认现有遗嘱的形式(自书、有见证人、经公证或经认证)及原件的保管地点。
- 决定您希望修改、补充、以新遗嘱替代,还是全部撤销。
- 依法定形式制作体现该变更的文书。新遗嘱(或修改、撤销文书)须在形式与内容上满足与合法遗嘱相同的条件。
- 载明年、月、日,并明确表示替代或撤销此前所立的遗嘱,以排除关于"最后一份遗嘱"的争议。
- 通知或移交给保管旧遗嘱之处,并将新遗嘱妥善保管于安全之处,告知可信赖之人。
对于经公证遗嘱,由于其法律安全性高,是越南最常见的形式,《公证法》允许您灵活地办理变更,而无需必须回到最初的公证处。
同一条款指出:如旧遗嘱正寄存于某一公证执业机构,您须将修改、替代或撤销之事通知该机构。这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对于自书或有见证人遗嘱,并无机构代为保管,因此稳妥的做法是另立一份合法新遗嘱以取代旧遗嘱,同时收回或销毁旧遗嘱,以免日后留下两份造成混淆。
您身在海外时变更与撤销在越南所立的遗嘱
这是大多数越侨及外籍客户所面临的情形:遗嘱在越南所立,但您现居海外、回国不便。有一项法律要点您务必知悉,因为它与遗产申报程序截然不同:订立、修改或撤销遗嘱是绝对人身专属、不得委托他人的法律行为。您不能委托在越南的亲属或律师代为签署以修改或撤销您的遗嘱。
那么身在远方的人该怎么办?如果您仍是越南公民,法律便在您居住的国家为您开辟了一条途径:身在海外的越南公民的遗嘱,经该国越南领事机关或外交代表机关认证的,与在国内公证或认证的遗嘱具有同等效力。
这意味着您可以前往居住国的越南大使馆或领事馆,订立一份新遗嘱(以替代在越南所立的遗嘱)或制作撤销文书。该文书与在国内公证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无需您回国。若您已退出越南国籍或为外国人,经外交代表机关办理的途径则不适用;此时您需依居住地法律订立合法遗嘱,再经领事认证及公证翻译,使该遗嘱在越南获得承认并使用。这是一项须就形式审慎筹划、以免适用时归于无效的程序。
实务中的法律风险与常见错误
围绕变更遗嘱的多数麻烦,并不在于"能否修改",而在于做法有误,致使变更不生效力,或制造出他人在您身故后可据以提起诉讼的矛盾。以下是最常反复出现的情形。
误以为撕毁或藏匿旧遗嘱即为撤销。 对于自书遗嘱,销毁唯一的原件或可使其终止。但对于经公证遗嘱,原件与卷宗仍保存于公证执业机构;您撕毁家中保管的副本,并不使该遗嘱丧失效力。须办理撤销的公证手续,并通知保管之处。
误以为可以剥夺任何人的继承权。 您有权重新指定继承人并剥夺继承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并非绝对。即使遗嘱不给予某些继承人任何份额,或给予少于最低限度的份额,法律仍保护这一群体。
因此,若您为完全排除配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而修改遗嘱,该处分可能无法完全执行,而这往往是继承人之间纠纷最为激烈的引爆点。
在高龄或患病期间变更遗嘱。 遗嘱只有在立遗嘱人神志清醒、明晰,且未受欺骗、威胁或胁迫的情况下方为合法。当您在高龄或患病期间修改遗嘱时,份额被削减之人可能以您已不再神志清醒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宣告新遗嘱无效。在公证员在场并对您作出判断的情况下对变更进行公证,是证明您订立时具有行为能力的重要保护层。
留下多份、多种形式且无日期的遗嘱。 当一份自书遗嘱、一份公证遗嘱及一份修改件并存,却无一载明日期时,继承人将就哪一份为"最后一份"争执不下。每次变更均应载明日期,并明确表示替代此前的遗嘱。尤其是口头遗嘱,有一项易被误认为仍然有效的特性:自订立之时起满三个月,若立遗嘱人仍在世、神志清醒且明晰,口头遗嘱即当然被撤销。
DEDICA 在变更与撤销遗嘱中的作用
变更遗嘱听来简单,但要使该变更真正生效、并在您身故后不被推翻,形式、内容与行为能力的每一处细节都必须准确无误。DEDICA 就契合您目标的整体方案(应当修改、另立新遗嘱替代,还是撤销)提供咨询,按越南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精确起草新遗嘱或撤销文书,进行审查以确保受法律保护的继承人群体的权利不致使您的处分归于无效,并与保管旧遗嘱的公证执业机构协调配合。
对于身在海外的客户,DEDICA 具体指导您在居住地即可办理的方式:若您为越南公民,可通过越南外交代表机关办理;或在居住国订立遗嘱并办理领事认证以在越南使用,使您无需回国,意愿即可获得合法记载。若您正为旧遗嘱是否仍对自己具有约束力而疑虑,及早咨询将使您准确知悉应当如何处理。
结论
只要您神志清醒,便完全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在越南所立的遗嘱。稳妥的程序为:(1) 确认现有遗嘱的形式及保管地点;(2) 在修改、以新遗嘱替代或撤销之间作出选择;(3) 依法定形式制作文书,经公证遗嘱则在任何公证处对变更进行公证,并通知旧遗嘱的保管之处;(4) 载明日期并声明替代此前遗嘱,以免就"最后一份遗嘱"产生争议。使努力付诸东流的三个错误是:误以为撕毁公证遗嘱即为撤销,忘记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就最低份额仍受法律保护,以及在健康欠佳、无公证员佐证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变更遗嘱。若您身在海外,请记住:此行为不得委托,但可在越南外交代表机关就地办理,而无需回国。
每一份遗嘱都与其特定的家庭情况和财产类型相关联,仅形式上的一处小小瑕疵,便足以使您的意愿落空。DEDICA律师事务所将全程陪伴您,从审查现有遗嘱、就合适的变更方案提供咨询,到起草文书并完成手续,即使您身在海外亦然。如需就您的具体情形获得律师咨询,请联系DEDICA。
本文内容基于撰写时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每一案件均有其具体情节;如需针对您情形的准确咨询,请咨询DEDICA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