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旅居海外的越南公民,您完全可以在越南驻外代表机构,即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遗嘱,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在越南国内经公证的遗嘱。反之,在居住国公证人面前仓促订立的遗嘱,若存在形式瑕疵或缺少领事认证,在分割您位于越南的财产时可能被排除适用。
身在海外,难道一定要飞回越南才能为留给子女的房屋、土地或存款订立合法遗嘱吗?在美国、澳大利亚或韩国的公证人面前签署的遗嘱,在越南就当然获得承认吗?如果您已退出越南国籍,大使馆这一途径是否还能使用?许多旅居海外的越南人往往在为时已晚时才提出这些问题。本文将分析法律依据、直接在代表机构办理遗嘱的程序,以及会导致遗嘱失效、您必须规避的错误。
在越南驻外代表机构办理遗嘱的法律依据
许多人误以为,要为位于越南的财产订立遗嘱,就必须回国前往国内公证处。事实上,越南法律已为旅居海外的公民作出安排:您可以订立遗嘱并请求越南驻所在国代表机构予以认证,该遗嘱即具有与经公证或认证的遗嘱同等的效力。
该条款属于"具有与经公证或认证的遗嘱同等效力的书面遗嘱"之列。换言之,经越南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遗嘱,在越南即如经公证的遗嘱一样产生效力,无需像在外国机构订立的遗嘱那样再办理领事认证或公证翻译。
自2025年7月1日起,《公证法2024》对这一权限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代表机构可以公证遗嘱,并由领事官员或外交官员依照一般公证程序亲自办理。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如果您仍持有越南国籍,从海外订立遗嘱有两条途径。其一是在越南代表机构办理,具有公证效力,可在越南立即使用。其二是在居住国公证人面前订立,但若要在越南使用,还须经领事认证再作公证翻译,耗时更多且易生阻碍。对于仍持有越南国籍的人而言,第一条途径通常更为便捷和稳妥。
在海外订立的遗嘱在越南有效的条件
代表机构的认证只解决形式问题。遗嘱要在越南继承开始时真正生效,其内容和立遗嘱人还须满足《民法典》的条件。这正是许多人忽略之处,以致遗嘱虽盖有大使馆印章,仍会引发争议。
就立遗嘱人而言,成年人有权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年满十五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须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第625条)。就内容而言,遗嘱应载明第631条规定的主要事项,包括:
- 立遗嘱的年、月、日;
- 立遗嘱人的姓名及居住地;
- 受遗赠的个人、机关、组织的姓名(名称);
- 所留遗产及遗产所在地,例如地块地址、存款账号及管理银行。
《民法典》还对形式提出要求:遗嘱不得使用缩写或符号;遗嘱有多页的,每页须编号并有立遗嘱人的签名或捺印(第631条第3款)。这些细节虽小,却常被遗漏,日后成为他人质疑遗嘱效力的理由。
对旅居海外者还有一点特殊之处:法律也承认依订立地国、居住地国或立遗嘱人国籍国法律所定的遗嘱形式(第681条)。不过,直接在越南代表机构办理,可彻底避免关于适用哪国法律的争论,因为遗嘱已直接纳入越南的形式框架。
在大使馆、领事馆办理遗嘱的程序与所需材料
在代表机构办理遗嘱,由领事官员依照一般公证程序进行,并须遵循一项强制原则: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实务中,在越南代表机构办理遗嘱通常按以下步骤进行:
- 准备遗嘱内容:明确所处分的财产、受益人及各自份额;最好事先拟定草稿,使在代表机构的办理快速而准确。
- 准备材料:有效的越南护照(用以证明国籍和身份)、所留财产的相关凭证(土地使用权证、存折、车辆证件等),以及受益人的身份信息。
- 与您居住地的越南代表机构领事处联系并预约。遗嘱公证须在馆内当面办理,不接受邮寄。
- 在领事官员面前陈述遗嘱内容,由其记录并核对,以确保符合您的真实意愿(参照《民法典》第636条程序的精神)。
- 在确认内容已准确记录后,于遗嘱上签名或捺印;领事官员签署认证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您领取经认证的遗嘱予以保管。
如果您无法阅读、无法听取遗嘱,或无法签名、捺印,则须有见证人参与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确认。请注意,见证人不得为您的继承人,不得为与遗嘱内容有关的财产权利、义务人,且不得属于第632条规定的其他排除情形。关于费用,代表机构按现行领事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建议您事先向领事处咨询以作准备。
导致遗嘱失效或拖延的常见错误
在海外办理遗嘱看似简单,但DEDICA在这一环节遇到许多须重新办理的案卷。以下是最常见的错误及其实际后果。
误以为退出国籍后仍可在大使馆办理。 如前所述,第638条第5款仅适用于"越南公民"。已退出越南国籍的人前往代表机构请求认证遗嘱,将不被该途径受理,只能转而依居住国法律重新订立,既耗费时间,又增加领事认证环节。
剥夺受法律绝对保护之人的权利。 这是最危险的内容错误。即使遗嘱已依程序经大使馆认证,若您将全部财产留给一人而遗漏了不受遗嘱内容限制的继承人,该处分仍会被调整。
将"遗嘱"与"生前赠与房地产"相混淆。 代表机构可以公证遗嘱,但依《公证法2024》第73条,不得公证以位于越南的不动产进行买卖、赠与、转让的合同。若您的意图是现在就通过赠与合同将房屋、土地过户给子女,在大使馆无法办理;遗嘱只在您去世后才发生效力。
形式瑕疵及未更新遗嘱。 使用缩写、使用符号、多页遗嘱未逐页编号并签名,都会成为他人提出异议的漏洞。此外,对于继承开始时已不存在的遗产,遗嘱不发生效力;同一财产订有多份遗嘱的,仅最后一份有效(第643条)。因此,每当财产发生重大变化时,您都应复核并重新订立遗嘱以相符。
DEDICA在办理涉外遗嘱中的作用
对于远居海外的越南人而言,难点不在于大使馆的签署面谈,而在于订立一份既准确反映您意愿、又能在越南分割遗产时"经得起考验"的遗嘱。DEDICA从根本上为您提供支持:审查您的国籍状况以选择正确途径(代表机构,或居住国公证加领事认证);依照《民法典》起草遗嘱内容,尤其审查不受遗嘱内容限制的继承人,使遗嘱不致部分无效;并就各类财产,特别是位于越南的不动产,提供合理的处分方案咨询。
DEDICA还协助您归集、核对自越南寄来的财产凭证,准备材料,并指导您与领事处的办理事宜,使遗嘱在一次面谈中即告完成。日后如需修改、补充或重新订立遗嘱,我们亦全程陪同,使遗嘱始终保持最新、随时可用。
结论
如果您仍持有越南国籍并旅居海外,您无需回国即可为位于越南的财产订立合法遗嘱。程序分为四步:(1)拟定遗嘱内容,明确遗产和受益人;(2)准备有效的越南护照及财产相关凭证;(3)预约并亲自前往领事处,由本人陈述遗嘱内容;(4)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或捺印以取得认证,随后领取遗嘱予以保管。为使遗嘱不致无效,须牢记三点:此途径仅适用于仍持有越南国籍的人;不得剥夺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及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的权利(其仍获得份额的三分之二);代表机构可以公证遗嘱,但不能公证赠与、转让越南不动产的合同。现在最先要做的,是审查国籍状况,并在向代表机构预约前拟好遗嘱内容的纲要。
每一份涉外遗嘱都与各自的国籍状况、财产类型和家庭情况相关。DEDICA律师事务所陪伴您,从审查国籍、起草符合越南法律的遗嘱,到在代表机构完成认证,使您的最后意愿即便在无法回越南的情况下也能如愿实现。如需针对您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请联系DEDICA。
本文仅供参考,依据撰写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每个案件均有其具体情节;如需准确咨询,请咨询DEDICA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