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每人每月不超过 730,000 越南盾 的中班餐费支出标准一直被企业普遍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PIT)时的合规依据。然而,该机制已于 2025 年正式发生变化。
2025 年 4 月 28 日,内务部颁布 第003/2025/TT-BNV号通知,全面废止 第26/2016/TT-BLĐTBXH号通知。这意味着:
自 2025 年 6 月 15 日起,法律已不再规定中班餐费的最高限额;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劳动条件及员工福利政策,自主设计并决定中班餐费支出水平。
这一变化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实践层面的疑问:
什么样的标准才被视为“合理”,从而不被计入个人所得税?
若企业支出水平较高,哪些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应税收入?
在不再有原劳动部门指导的情况下,评估“合理性”的依据是什么?
2025 年 11 月 12 日,税务机关发布 第5106/CT-CS号公函,并援引 工资与社会保险局第1387/CTL&BHXH-TLSXKD号公函,对中班餐费政策的理解与适用作出明确说明:
(1)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中班餐费制度适用《劳动法》
→ 企业有权自行决定中班餐费支出标准,前提是该标准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并依法记载于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
(2)关于个人所得税:中班餐费在“合理”范围内可免征个税
税务机关未设定新的上限,也未恢复任何固定限额,而是确立以下原则:
支出水平应合理,并与实际劳动条件相匹配;
该项支出须在企业内部文件中作出正式规定(如集体协议、内部规章、劳动合同等);
企业须具备完整的凭证资料,以证明支出事实及受益对象;
不存在借助该政策将应税收入“合法化”的情形。
→ 税务机关采纳的是“合理且有依据”的原则,而非僵化的数字标准。
鉴于法律未设定新的最高限额,合理的中班餐费水平将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行业特点、工作条件、当地餐费市场水平以及企业自身的福利政策。
关键合规要求包括:
企业能够合理说明并证明支出水平的合理性;
在内部制度文件中明确规定具体支出标准;
在税务结算时具备完整、透明的凭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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