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多年后,您才得知越南的兄弟姐妹已自行前往公证处分割了父母的全部房地产,并遗漏了您的名字。好消息是,被遗漏为继承人并不会使您的权利消失,法律允许您起诉要求重新分割遗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诉讼时效已过,或财产已转手他人,您能追回的可能只是一笔金钱,而非房屋本身。
遗漏了您姓名的已公证遗产分割文书还有效吗?您能要回那套房屋本身,还是只能获得与自己份额相当的金钱?时隔多年,您是否仍有起诉的权利,还是为时已晚?这些问题的答案,决定了您应当选择哪条途径、必须多快采取行动。下文将厘清被遗漏继承人的权利、追回应得份额的两条法律途径,以及那些让许多人虽然完全占理却仍然落空的时效陷阱。
被遗漏继承人的权利及本应保护他们的制度
身处远方的人最担心的,是"自己不在场就等于丧失份额"的不安。事实上,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已产生,与您居住何地、是否在任何文书上签字均无关。父母未留遗嘱而死亡的,遗产依法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和子女之间分割,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获得均等份额(《民法典》2015年第651条)。定居海外的子女,即使在分割文书中被遗漏姓名,仍与在越南的兄弟姐妹处于同等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已设立一道防线来防止此类遗漏。自2025年7月1日起,《公证法》2024将继承人为接收和分割遗产而在公证处制作的文书统称为"遗产分割文书"。在公证之前,公证执业机构必须在被继承人最后经常居住地的乡级(xa,越南最基层行政单位)人民委员会张贴公告15日,且公告内容必须明确写明谁是继承人:
这道防线只有在前往公证处的人如实申报时才稳固。实务中,公证员主要依据材料和公证申请人的承诺来确定继承人。当越南的共同继承人申报称他们就是有权获得遗产的全部人员,故意或无意地不提及一名早已远离家乡的子女时,文书仍会通过,分割仍会完成。正是在此时,被遗漏的继承人必须诉诸法院来追回自己的份额。
要回房屋本身,还是只获得金钱赔付
这是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也是决定您起诉时应抱何种预期的关键。多数被遗漏的继承人想当然地认为,胜诉就意味着要回父母留下的那套房屋、那块土地。然而,《民法典》对遗产已全部分割完毕后又出现继承人的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原则:
通俗地说,当房屋已被分割并过户给其他共同继承人后,原则上您不会重新分得房屋本身,而是由接收房屋的人按分割时的价值,向您支付与您份额相应的金钱。法律仍为"另有约定"留有余地,即如果各方同意以实物重新分割,亦无不可。这一约定空间,往往就是在把一切推上法庭之前进行协商的余地。
实际后果十分清楚。如果财产仍然完好且尚未出售给任何人,您有较大机会请求法院撤销错误的分割结果并以实物重新分割。但如果房屋已出售给善意买受人,要回房屋本身几乎不可能,您的现实途径是要求已接收遗产的共同继承人以金钱向您支付。因此,您行动的快慢,直接影响您是追回财产本身,还是只能获得折算后的价值。
因被遗漏而起诉重新分割遗产的程序
与共同继承人协商不成时,您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遗产的争议依《民事诉讼法》2015年第26条第5款属于法院管辖,请求宣告公证文书无效同样属于法院受理的争议类型。该程序通常经过以下步骤,其中大部分可通过受托律师远程办理:
- 确认诉讼时效是否仍未届满。这是首先要做的事,因为它决定您是否仍有起诉的权利。起算点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即继承开始之时。
- 收集证明继承关系的证据。您需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您的出生证明,以及证明您是被继承人子女或配偶的身份关系材料。境外出具的材料须经领事认证并公证翻译成越南语,法院方予采纳。
- 选择诉讼方向。有两个方向,且常常合并提出:以遗漏继承人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已公证的遗产分割文书无效,以及依《民法典》第662条请求分割遗产或支付您的继承份额。利害关系人在有依据认为公证违反法律时,完全有权请求法院宣告公证文书无效(《公证法》2024第54条)。
-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自2025年7月1日起,包括继承争议在内的民事争议一审,由经第85/2025/QH15号法律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地区人民法院审理。遗产为不动产的,仅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第39条第1款第c项)。从一开始就选对法院,可避免诉状被退回而再耗费数月。
- 参加诉讼并跟进至执行阶段。生效判决只是在纸面上确立权利。要真正取得金钱或财产,您还须继续跟进执行阶段,尤其是在共同继承人不自愿履行的情况下。
在整个过程中,您无须持续身处越南。一份在境外依法制作并办妥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即可让律师代表您与法院、公证机关和执行机关办理事务。
实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失误
多数因遗漏而提起的遗产重新分割之诉之所以败诉或久拖不决,并非因为起诉方主张有误,而是因为他们落入了下列非常具体的陷阱。
其一是任由诉讼时效届满。这是身处远方者最大也最常见的风险,因为畏惧手续、不愿返回,使一切年复一年地被拖延。
除分割遗产的时效外,法律还设有自继承开始之时起10年的期间,用于请求确认自己的继承权或否认他人的继承权(第623条第2款)。许多人只关注30年这一数字,却忽略了这10年的节点,以致在需要尽早行使的请求上贻误时机。
其二是财产已过户后又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如上所述,此时要回房屋本身几乎已不可能,您通常只能请求已接收遗产的共同继承人以金钱支付。拖得越久,财产被转让、抵押或转移隐匿的可能性越高。
其三是境外出具的身份材料未经领事认证或未公证翻译。此时法院无依据采纳以证明您属于继承顺序,起诉材料可能在最初环节即陷入停滞。其四是选错方向或选错法院,例如只请求宣告公证文书无效却忘记请求分割遗产,或在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起诉。其五是在有迹象表明共同继承人正挂牌出售争议财产时,未及时申请采取临时紧急措施,以致判决生效时财产已不在可及范围。
当您在遗产分割中被遗漏时 DEDICA 的作用
对于身处海外的人而言,难点不仅在于理解法律,更在于无法经常身处越南时如何切实推进。DEDICA 审查继承开始之日及剩余期限,以判断您应当起诉还是协商,指导您在境外准备并办理身份材料的领事认证,进而在请求宣告遗产分割文书无效与依《民法典》第662条起诉分割遗产之间选择适当途径。
在授权委托的基础上,DEDICA 律师代表您与地区人民法院、公证机关和执行机关办理事务,在财产有被转移隐匿之虞时申请临时紧急措施,将案件跟进至执行阶段,并就如何将您的继承份额,无论是金钱还是财产价值,汇回境外的您处提供咨询。若您刚刚发现自己被遗漏,第一步应是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请律师对其进行评估。
结论
当您在越南的遗产分割文书中被遗漏时,您仍享有权利、仍有出路,但必须按顺序推进:(1)确定继承开始之日及剩余期限,因为不动产仅有30年;(2)收集并对境外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的材料办理领事认证;(3)选择适当的诉讼方向,请求宣告已公证的遗产分割文书无效,并合并提起分割遗产之诉;(4)向地区人民法院起诉,遗产为土地、房屋的,则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5)将案件一直跟进至执行阶段,以真正取得自己的份额。最容易让您丧失份额的三件事是:任由诉讼时效届满;误以为总能要回房屋本身,而在遗产已分割或已出售时法律允许以金钱支付;以及省略境外材料的认证步骤。一经得知自己被遗漏便尽早行动,是守住自身份额最可靠的方式。
每一起在遗产分割中被遗漏的案件,在继承开始时点、财产现状和身份材料方面都各有不同的情节。DEDICA 律师事务所将陪伴您,从审查诉讼时效、办理材料认证、选择诉讼方向,直至您的继承份额被真正取得并转交于您,即使您无法亲身在越南。请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联系 DEDICA,由律师评估您的具体情形。
本文为参考性内容,依据撰写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每起案件情节各异;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 DEDICA 律师,以获得准确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