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中国当事人的继承文件,可能仅仅因为一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未办理领事认证,或因为在台湾出具的文件按照中国大陆的渠道准备错误,而在公证处搁置数月。当遗产在越南、继承人在中国时,从一开始就备齐正确而完整的文件,决定了领取财产的整个进度。
中国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越南公证员会认可吗?越南与中国已签订司法协助条约,那么中国文件还需要办理领事认证吗,还是应当等到越南自2026年9月起适用海牙认证(Apostille)?如果您无法前往越南,谁来代您提交文件、跟进手续?正是这些难题让许多中国继承人耗费数月。本文按2026年现行规定列出文件清单,厘清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文件各自不同的认证渠道,以及拖延继承申报的文件错误。
持中国国籍者在越南的继承权
首先要明确:中国国籍并不会使在越南的继承权消失。每个自然人在依遗嘱或依法律享有遗产的权利上一律平等(2015年民法典第610条),且在越南的外国人享有与越南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越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5年民法典第673条第2款)。也就是说,持中国国籍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与其他继承人一样有权继承遗产。不少家庭误以为"外国人没有份额",便自行处理而将身在中国的亲属排除在外;这种理解违反法律,也是许多要求重新分割遗产诉讼的根源。
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中,第一个问题始终是适用哪一国的法律。2015年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如果被继承人是越南公民(例如中国国籍者的越南籍配偶,或持中国国籍子女的越南籍父母),继承适用越南法律:没有遗嘱的,遗产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分割,即被继承人的配偶、生父、生母、养父、养母、亲生子女、养子女,同一顺位的人份额均等(2015年民法典第651条)。反之,如果被继承人是在越南有财产的中国国籍者,由中国法律确定谁是继承人、份额如何,但对越南境内不动产行使权利仍适用越南法律。如有在中国订立的遗嘱,其形式符合订立地法律的,在越南获得承认(2015年民法典第681条),且该遗嘱同样须像其他外国文件一样办理认证和翻译。
关于不动产的一点提示:如果全部继承人均为外国人,继承人不获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而是通过在该遗产部分中署名为转让方或赠与方的方式取得其价值(2024年土地法第44条第3款)。这属于如何取得遗产的问题,DEDICA已在关于外国人继承土地使用权的另一篇文章中作了分析;就本文而言,需要记住的是,财产的种类(不动产、存款、出资份额)决定了您须准备的文件。
依2024年公证法的遗产申报文件清单
自2025年7月1日起,在公证机构领取遗产的手续依2024年公证法办理。许多旧文章尚未更新的一项变化:新法将旧法的"遗产受领书"与"遗产分割协议书"合并为一种统称为遗产分割书,即使只有一名继承人也同样适用(第59条第5款)。文件围绕以下几类展开:
就继承人为中国国籍者的情形,通常需准备的文件包括:
- 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效的中国护照(或中国居民身份证);2024年公证法第42条第1款认可以护照代替身份证用于公证材料。
- 证明死亡的文件:被继承人在越南死亡的,使用越南户籍机关出具的死亡记录摘录;在中国死亡的,使用中国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关于死亡的公证书。
- 证明继承关系的文件(中国文件中最复杂的一类):视关系而定,通常包括中国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结婚证、出生证和户口簿。请注意一项差异:在中国,人身关系主要通过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而非像越南那样总能取得户籍摘录,因此您需要申请能完整反映与被继承人关系的正确文件。
- 关于遗产的文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书("红本")、存折、银行账户信息、出资份额证明、车辆登记证等,视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种类而定。
- 遗嘱(如有):遗嘱原件;在中国订立的遗嘱须附订立地主管机关的确认,以证明其形式合法性。
- 授权委托书(如您不亲自前往越南):其内容与制作方式见下文手续部分。
中国文件的领事认证与翻译公证
中国机关出具的全部文件,须经领事认证手续后方可在越南使用。这是第111/2011/NĐ-CP号议定(已由第196/2025/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规定的强制性原则:
就中国大陆文件而言,实务上有两条路径。一是在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经授权的地方外事机关)办理确认后,在越南驻华代表机构办理领事认证。二是在中国驻越南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确认后,在越南外交部办理领事认证。自2026年1月1日起,第196/2025/NĐ-CP号议定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领事认证材料,使身在中国的人少跑一趟。
许多人会问:越南与中国已于1998年签订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那么是否免除领事认证?根据该条约,一方国家的法院或主管机关制作或确认、带有正式签名和印章的文件,在用于两国机关之间司法协助目的时免除领事认证。关键在于,这一免除与司法协助渠道(机关对机关)相关联,并不当然适用于您自行携带、直接提交给公证处或银行的文件。实务中,公证员和银行对用于遗产申报的中国文件仍要求办理领事认证。依条约免除的国内法律依据已经具备,但须在其适当范围内适用:
即将到来的重大变化在于海牙认证(Apostille)公约。中国已是公约成员,自2023年11月起对中国生效。越南于2025年12月31日交存加入书,公约自2026年9月11日起对越南生效(总理以2026年2月25日第330/QĐ-TTg号决定批准实施计划)。公约仅在任何一方均不对加入提出异议时方在两国之间适用,迄今未记录到对越南的异议。若维持现状,自2026年9月11日起,中国大陆的公文书只需中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一枚海牙认证(Apostille)即可在越南使用,取代目前确认与领事认证两个步骤。由于是否适用仍取决于上述因素,对于紧急文件,在选择海牙认证(Apostille)路径前,您应向受理机关或律师确认。
许多人混为一谈而出错的一点:文件意义上的"中国人"不只是中国大陆。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出具的文件走不同的渠道:
| 文件出具地 | 在越南使用的认证渠道(按现行规定至2026年9月10日) |
|---|---|
| 中国大陆 | 在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经授权的地方外事机关办理确认后,在越南驻华代表机构办理领事认证;或在中国驻越南大使馆、总领事馆办理确认后,在越南外交部办理领事认证 |
| 香港、澳门 | 由特别行政区主管机关及中国外交部驻当地机构认证后,在越南驻外代表机构办理领事认证 |
| 台湾 | 由于越南与台湾没有正式外交关系,文件由台湾主管机关认证后,通过驻越南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或驻台北越南经济文化办事处)办理认证 |
领事认证后,文件须翻译成越南语,因为公证使用的语言文字为越南语(2024年公证法第7条)。译文依第23/2015/NĐ-CP号议定认证翻译人签名,公证员亦有权依2024年公证法第18条认证翻译人签名。
遗产申报手续及各步骤产生的文件
了解清单后,您需要知道哪份文件用在哪一步,以便按正确顺序准备,避免重复申请或遗漏:
- 在中国收集并办理文件领事认证。以完整形式申领上述户籍文件和亲属关系公证书,办理确认及领事认证。若无法前往越南,请在此步一并制作授权委托书:在中国公证处签署后与其他文件一同办理领事认证,或直接前往越南驻华代表机构办理公证。经越南驻外代表机构确认的文件属越南文件,无须再办理领事认证。
- 在越南翻译并认证译文。将全部中文文件翻译成越南语,并在司法局或公证机构认证翻译人签名。
- 提交遗产分割书公证材料。公证员核查死亡、继承关系和财产;如认为尚不清楚,可依2024年公证法第59条要求说明或进行核实。材料越准确,此步越快。
- 等待公告。许多身在远方的继承人误以为此步是文件被"压着",实际上这是为保护他们本人的强制性手续(见下文)。
- 签署遗产分割书并领取财产。经公证的文件是办理财产过户、解冻银行账户和申报纳税义务的依据。
关于公告,其期限有明确规定:
公告在被继承人最后常住地的乡(社)级人民委员会驻地进行。对越中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继承人在越南没有最后常住地或暂住地(例如一名居住在广州、却在胡志明市拥有公寓的中国国籍者),公证机构将依第104/2025/NĐ-CP号议定第44条第2款,请求司法局在司法局电子信息门户上发布该公告。公证员只有在公告完成且无投诉、举报后,方可办理公证。
关于税收,自2026年7月1日起,对继承财产的纳税义务依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上述经领事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正是直系亲属之间继承不动产免税的依据;在免税范围之外,越南非居民就每次受领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价值部分纳税。DEDICA已有关于依新法继承时个人所得税的专门文章,故此处仅指出,亲属关系文件既用于继承申报,也用于申请免税。如遗产为现金且您希望汇往中国,还有一个环节,即依外汇管理规定购买外汇并汇出境外的手续。
拖延中国来源文件的实务风险
最大的风险不在规定,而在准备环节。第一是寄望于司法协助条约以跳过领事认证。如前所述,条约的免除与机关对机关的渠道相关联,因此您自行携带提交的文件,若未经领事认证,仍会被公证机构和银行拒收。每一轮将文件寄回中国重办,都意味着数周的等待,加上快递费用和从头再来的翻译。
第二是混淆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之间的渠道。台湾文件按大陆渠道办理领事认证将不被接受,反之亦然。从一开始就确定正确的文件出具地,可使您免去一次代价高昂的返工。
第三是缺少证明关系的文件。由于中国主要通过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人身关系,习惯于户籍制度的继承人容易提交不足,或提交不能充分反映与被继承人关系的材料,继而被要求补充最难取得的部分。经验是从第一次起就申领能完整反映关系的完整版本。
第四是姓名音译不一致。护照上的姓名(拉丁字母、拼音)、汉字文件上的姓名和越南语译文中的姓名,须统一为一种一致的写法;曾有文件仅因译文与护照姓名不同而被暂停,迫使继承人作出说明并重新确认。请要求翻译机构在所有文件上严格遵循护照的写法。
第五是授权委托书遗漏范围。委托书仅写明"代为申报遗产",而遗漏领取公告结果、签署分割书、领取款项、办理过户、申报税务,将迫使您从中国重做委托书,即再经一次公证和领事认证。请先与越南律师确定委托内容,再行签署和领事认证。
最后,是您身在远方时被"遗漏"的风险:存在越南的共同继承人自行办理手续而将身在国外的继承人排除在外的情形。前述公告机制正是保护屏障: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将迫使公证员暂停公证;即便分割已经完成,被遗漏的人仍有权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因此,一旦得知亲属去世的消息,首先要做的不是订机票,而是在文件中确立您的法律存在。
DEDICA在中国客户继承文件中的作用
DEDICA Law Firm经常处理继承人无法亲临越南的涉外继承案件。对中国客户,DEDICA律师审查现有文件,拟定需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或澳门申领的文件清单(正确的文件种类、正确的领事认证渠道),并在您支出领事认证费用之前,预先起草范围充分的授权委托书。其后,DEDICA接受委托,代您在越南完成全部流程:公证遗产分割书、跟进公告、与银行、土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对接,以及依外汇规定将继承款项汇往中国的方案。如发生争议,或您在此前办理的某次遗产申报中被遗漏,DEDICA将在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协商或法院诉讼中代理您,为您追回应得的遗产份额。
结论
为在越南取得继承,中国继承人需经过五个步骤:(1)在中国申领包括身份证件、死亡证明文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在内的全套文件,并按出具地相应的渠道办理领事认证(自2026年9月11日起,中国大陆文件可使用海牙认证(Apostille)代替领事认证);(2)如不前往越南,制作范围充分的授权委托书;(3)将全部文件翻译成越南语并认证译文;(4)提交遗产分割书公证材料,等待15日公告期;(5)以经公证的文件办理过户、解冻账户和申报税务,其中亲属关系文件是直系亲属之间不动产免税的依据。最常拖延文件的三项错误是:文件未经领事认证(因寄望于条约免除)、混淆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之间的渠道,以及授权委托书遗漏范围。从一开始就备齐全套,或在送交领事认证前由律师审查,可使您在两地之间只办一轮文件。
如果您身在中国,需要领取在越南的亲属遗产,请将现有文件的照片发送给DEDICA Law Firm:护照、户籍文件或亲属关系公证书,以及关于财产的文件。律师将与公证机构和银行的要求逐一对照,按出具地确定正确的领事认证渠道,拟定需补充的清单并预先起草授权委托书内容,使您以一轮领事认证完成全部手续,而无须在中国与越南之间多次往返。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咨询,请联系DEDICA。
本文仅供参考,基于撰写时(2026年6月)的越南法律,其中自2026年7月1日及2026年9月11日起适用的部分规定已明确注明。每一件继承案件各有具体情节;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针对您情况的准确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