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身处多个国家的继承人立遗嘱,看似只是将意愿落于纸面,但实际上,一份形式有瑕疵或遗漏继承人的遗嘱,可能使位于越南的房产陷入多年纠纷,致使逝者遗愿无法实现。当财产在越南、子女却散布世界各地时,您今天如何立遗嘱,决定了遗产能否归于应得之人。
您在越南拥有财产,而子女各持不同国籍、分居各地。那么,如何立遗嘱才能在您身故之后,既让遗产归于应得之人,又不致家庭破裂?您亲手书写或在境外订立的遗嘱,在越南能否获得认可?持有外国国籍的子女,真能登记为您所留房产的产权人吗?正是这些疑虑,使许多人迟迟不立遗嘱,最终遗产按法律而非按本人意愿分割。本文分析遗嘱的法律框架、如何订立在法律上稳固的公证遗嘱,以及当继承人身处多个国家时您必须考量的特殊事项。
遗嘱的法律框架与您处分财产的权利
遗嘱是个人表示在其死亡后将自身财产移转给他人的意思。越南法律赋予立遗嘱人十分广泛的权利:指定何人为继承人、在各继承人之间划分遗产、剥夺某人的继承权、留出部分财产用于遗赠或祭祀,以及指定遗产管理人与分割人。换言之,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谁得到什么完全由您决定。
在形式上,遗嘱须以书面订立;唯有在无法订立书面遗嘱时,方可订立口头遗嘱。书面遗嘱分为四种:无见证人遗嘱、有见证人遗嘱、公证遗嘱与认证遗嘱。无论选择哪一种,遗嘱唯有满足关于行为能力、自愿与内容的核心条件,方被视为合法。
除合法条件外,遗嘱还须载明若干主要事项,以明确立遗嘱人的意愿。一份严谨的遗嘱应完整载明:
- 立遗嘱的年、月、日。
- 立遗嘱人的姓名与居住地。
- 受遗产的个人、机关、组织的姓名或名称。
- 所留遗产及其所在地。
法律还要求遗嘱不得使用缩写或符号;如有多页,每页须编号并由立遗嘱人签名或捺指印。这些看似细微之处,恰是自书遗嘱常常出错的地方,也是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屡遭争议的缘由。
在越南订立公证遗嘱的方式与流程
法律并不要求一切遗嘱都须公证,自书遗嘱只要符合条件亦可有效。但当继承人身处多个国家时,公证遗嘱是远为稳妥的选择。原因很现实:遗产开始之时,立遗嘱人已不在世,无法确认签名与意思确属本人。若仅有一张存于抽屉的手写纸,远方的子女极易就父母书写时是否神志清醒、签名是否真实而陷入纠纷。公证遗嘱由公证员在场见证,核实行为能力与自愿,因而证据效力强得多。
身居远方者应了解遗嘱的一项特点:它是与个人紧密相关的文书,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对身居远方者而言,好消息是:与其他不动产交易不同,遗嘱公证不受不动产所在省份的限制,因此您可在任何便利的公证执业机构办理遗嘱公证。若因健康原因无法出行,您有权请公证员上门至您的居所订立遗嘱。若您是身处境外的越南公民,经越南驻该国领事机关或外交代表机关认证的遗嘱,依据2015年民法典第638条,与公证或认证遗嘱具有同等效力。
在流程上,在越南订立公证遗嘱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 准备材料:立遗嘱人的身份证件(公民身份证或护照),以及证明对遗嘱所处分财产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文件。
-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陈述遗嘱内容;公证员如实记录其所陈述的意思。
- 立遗嘱人复读并确认内容准确后签名或捺指印;公证员签名予以认证。
- 将遗嘱存放于公证执业机构,以便封存、保密,并在遗产开始前防止遗失。
存放这一步常被忽略,但对有继承人身处远方的家庭尤为有用。您去世后,保管遗嘱的公证执业机构即依法定程序公布遗嘱之处,子女无需担心遗嘱遗失或被隐匿。
当继承人身处多个国家时必须考量之事
有一个普遍误解需要澄清:持有外国国籍并不使在越南的继承权消灭。您的子女即便已入籍他国,仍有权取得遗产。问题在于以何种形式取得该遗产,尤其是不动产。
就住房与土地使用权而言,若继承人是不属于在越南可拥有住房之列的定居境外越南裔人士,或是外国人,通常不能在证书上登记其名,而是取得相应的价值。
这对您意味着:若遗嘱写明“将房屋留给居住境外的子女”,该子女可能无法在证书上登记其名,而须转让或出售以取得款项,并随之产生相关手续与财务义务。订立遗嘱时,您宜预先安排妥当的方案,例如将不动产留给居住越南的继承人,而以其他财产补偿境外的继承人,或明确指示出售房屋后分配其价值,使遗愿得以切实实现。
立遗嘱人本人的国籍同样需留意。依据2015年民法典第680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前最后所持国籍国的法律确定,而对不动产行使继承权则依不动产所在地国的法律。涉外遗嘱的订立能力与形式,另由第681条规定。因此,若您在越南拥有财产,直接在越南依越南法律订立遗嘱,是日后避免各国法律冲突的最清晰途径。
最后是语言与文件的问题。以外文订立的遗嘱在越南使用时,依据2015年民法典第647条,须翻译成越南语并经公证或认证。继承人在境外签发的身份文件,日后办理手续时须经领事合法化。自2026年9月11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Apostille公约)对越南生效起,成员国的公文书仅需一枚Apostille印章,即可替代多步骤的领事合法化程序,使为境外继承人准备文件大为简便。
立遗嘱时常见的法律风险与错误
最常见的错误是手写遗嘱后随手放入抽屉。立遗嘱人去世后,若遗嘱遗失或损毁至无法完整表达其意思,法律即视为没有遗嘱,遗产按法律分割,与最初的意愿相悖。即便寻得,未经公证的手写遗嘱也易遭远方共同继承人质疑,最终对簿公堂。
第二个错误鲜为人知:即便您在遗嘱中已明确处分遗产,法律仍保护特定的一类继承人。
这意味着,若您将全部财产留给一名子女,却遗漏年迈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这些人仍有权获得法定继承份额的三分之二。该部分将从遗产中划出,若未予预见,您的分配计划便会偏离。在跨越数代、关系众多的家庭中,这一点尤须审慎权衡。
第三个错误是认为境外继承人当然能在不动产证书上登记其名,而实际上如前所述,许多此类继承人仅取得价值。第四个错误是未指定遗产管理人与遗嘱公布人,也未存放遗嘱,致使您去世时,散居各国的子女不知遗嘱何在、由谁出面,陷入茫然。第五个错误是请将取得遗产的本人为遗嘱作见证,而法律规定依遗嘱或依法律的继承人不得充任见证人,致使遗嘱相关部分有归于无效之虞。
DEDICA在涉外遗嘱订立中的作用
对于财产在越南、继承人散居多国的家庭,DEDICA不止于按正确形式起草遗嘱,更就整体方案提供咨询,使遗愿得以切实实现:如何在越南与境外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如何处理境外继承人仅能以价值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如何预先考量第644条的强制继承份额,使您的方案不致被打破。
DEDICA协助您准备与审核材料,代理与公证执业机构的事务,安排遗嘱存放,并指导准备与合法化所需文件,使境外子女日后能顺利办理遗产申报。若继承人之间已现分歧苗头,我们就如何订立遗嘱以自始降低纠纷风险提供咨询。
结论
在继承人身处多个国家时于越南订立遗嘱,您宜遵循四个步骤:(1) 选择公证遗嘱形式,并准备身份与财产文件;(2) 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名,再将遗嘱存放于公证执业机构,并注意遗嘱不能委托、不能在线办理;(3) 预先考量为父母、配偶与未成年子女保留的强制份额,以及为仅能取得不动产价值的境外继承人安排的方案;(4) 预先备妥文件与方案,使日后遗产申报顺畅。最常使遗愿落空的三个错误是:易遗失、易生争议的未公证手写遗嘱,遗漏不受遗嘱内容影响仍享继承权的群体,以及误以为境外继承人可在不动产证书上登记其名。若您的财产在越南、子女在多国,尽早订立公证遗嘱并请律师审核整体方案,是遗产归于应得之人的最稳妥之道。
每个涉外家庭在立遗嘱人国籍、财产种类与各继承人居住地方面都有其独特情形。DEDICA律师事务所伴您从方案咨询、按标准起草遗嘱、于公证机构存放,直至为境外继承人准备文件全程相伴。如需针对贵家庭具体情形的法律咨询,请联系DEDICA。
本文为基于撰写时现行法律的参考内容。每一案件均有其独特情形;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准确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