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 先生 (澳大利亚国籍) 向DEDICA咨询:
"我与越南籍妻子结婚,夫妻二人共同出资在岘港购买了一套公寓,并以共同名义登记在产权证上。我的妻子近日去世,未留遗嘱。妻子的亲属说,我是外国人,对房屋没有任何权利,必须把房子留给她的家人。我目前身在澳大利亚。请问我对自己名下的公寓是否仍享有权利,又应当如何维护?"
DEDICA 法律咨询 作为外国籍配偶,您不会因此丧失对共同名义房屋的权利。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公寓的一半本就属于您,不计入需要分割的遗产。只有已故配偶的另一半才是遗产;作为合法的生存配偶,您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权利不会因国籍而丧失。关键不在于您能否继承,而在于以何种形式取得:就土地部分而言,外国人通常以折算成金钱的价值取得,而非登记为产权人。以下为相关法律依据以及维护该权利的步骤。
外国籍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权利
常见的误解是将本属两项独立的权利混为一谈。第一项权利源于婚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房产,属于双方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时,该共同财产分为两半,其中一半仍归生存配偶所有,并非需要与他人分割的遗产。
这意味着,就大卫先生的公寓而言,即使产权证上仅登记妻子的姓名,房屋的一半也当然属于他。只有归属已故妻子的那一半才纳入遗产。
第二项权利源于继承人的身份。妻子未留遗嘱而去世时,其遗产依法分割,而配偶始终位列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死者的父母和子女处于同等地位。外国国籍并不会将您排除于这一顺序之外。
因此,"外国人没有权利"的说法并不正确。更准确的表述是,取得的形式可能不同。就商业住房项目中的公寓而言,符合条件的外国人仍可登记为产权人,但在比例和期限上受到限制。若您不属于可登记的对象,法律允许您取得与应得份额相应的价值。
对于与住宅用地相连的房屋,2024年土地法也规定了类似机制:外国人继承土地部分的,可通过转让取得折算成金钱的价值,而非以本人名义获颁产权证。
身在境外时维护房产份额的步骤
当您身处远方时,关键在于明确确立自己的份额并充分参与程序,而不应任由其他共同继承人自行处理。该程序通常分为四个步骤:
- 在讨论分割其余部分之前,明确确定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将房屋的一半从遗产中分离出来。
- 准备在境外签发的文件,如护照和结婚证,办理领事认证,随后翻译并公证,以便在越南使用。
- 与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在公证机构参与遗产的申报或分割协议。
- 若您无法返回越南,可向律师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由其代为办理全部程序。
结论
由此可见,作为合法配偶,您不会仅因持有外国国籍而丧失对房屋的权利。房屋的一半本就是您的共同财产,而对于已故配偶的份额,您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您需要做的是:确定自己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对在境外签发的文件办理领事认证,与共同继承人一起在公证机构参与遗产的申报或分割,若无法返回越南则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对于无法以您名义持有的部分,您仍可取得其价值,并合法地汇往境外。
若配偶的家人施加压力,或您担心身在境外期间自己的份额被遗漏,DEDICA可为您审查案卷,依授权委托书在公证机构、土地登记机关和银行面前代理,必要时与共同继承人协商或提起遗产重新分割之诉,并协助将您应得份额的价值汇往境外。如需针对您房屋具体情况的深入法律咨询,请联系DEDICA。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准确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