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刚在越南继承父母房产或亲属存款的人,会立刻担心自己要缴纳一大笔个人所得税;而不少人则完全忽视了纳税义务,在办理过户时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自2026年7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上调遗产的免税门槛,因此准确了解哪些财产应税、哪些免税,对继承人而言更显重要。
在越南继承一套房子或一笔银行存款,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需要,又是多少?已故者账户中的存款在过户到您名下时会被征税吗?作为越侨或不在越南常住的外国人,您是否要承担比境内居民更高的税率?这几乎是每位继承人都会遇到的疑问,但答案取决于财产的具体种类,以及2026年年中生效的新法。下文将分析哪些财产应税、税额如何计算与免税门槛、完全免税的情形、对非居民的适用方式,以及导致继承人多缴或被追缴税款的错误。
在越南继承时哪些财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种常见的误解是,只要继承就要按财产全部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并非如此。法律仅列举了继承时应税的若干类财产,而大部分其他财产不在此范围之内。
换言之,只有以下几类继承财产在您受领时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证券;经济组织中的出资份额;经营场所;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须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登记的财产,例如汽车、摩托车、船舶。不属于上述类别的财产,在继承时不产生个人所得税。
| 继承财产种类 | 继承时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不动产(住房、土地使用权) | 应税,亲属之间继承除外 |
| 证券、出资份额、经营场所 | 应税 |
| 须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登记的财产(汽车、摩托车、船舶等) | 应税 |
| 现金、银行存款、储蓄存折 | 不应税 |
| 黄金、首饰、无须办理所有权登记的物品 | 不应税 |
有一点需立即说明,因为它打消了许多家庭的顾虑:现金、银行存款和储蓄存折不在继承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财产清单之列。如果亲属给您留下一个价值数十亿越南盾的储蓄账户,这笔继承款本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信贷机构的存款利息,依新法也属于免税所得。这让许多继承人松了一口气,因为不少人仍以为把继承来的钱从银行取出时会被扣除10%的税。
自2026年7月1日起新法规定的10%税率与2000万越南盾免税门槛
对于属于应税范围的财产,计算相当简单,适用一个固定税率。
有三点需要把握。税率为10%,固定,不按级累进。税款仅就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部分征收,而非按遗产全部价值征收。并且2000万越南盾的门槛按每次继承发生计算,不在多次之间累加。
与旧规定相比,这正是新法给继承人带来的最值得注意的变化。根据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指导性通告111/2013,计税前可扣除的额度每次受领仅为1000万越南盾。第109/2025/QH15号个人所得税法将该门槛上调至2000万越南盾,适用于自该法生效之日起发生的继承。
为便于理解,假设一位姨母(不属于可免税的亲属范围)给您留下一套价值30亿越南盾的公寓。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部分,即30亿减去2000万,余29.8亿越南盾。应缴个人所得税为该数额的10%,即2.98亿越南盾。但如果同一套公寓您是从父亲或母亲处继承的,应缴税款则为0,原因见下文。
继承人何时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规定了一种非常重要且常见的免税情形,即近亲属之间的不动产继承。
因此,如果您从配偶、生父母、养父母、公婆或岳父母、祖父母处,或在亲兄弟姐妹之间继承房屋、土地,该不动产继承无论价值多大,均完全免缴个人所得税。这正是大多数子女继承父母所留房产时无需缴纳任何个人所得税的原因。
然而有一条许多人忽略的界限。该免税仅适用于不动产。如果在同一近亲属关系中,遗产换成证券、出资份额或汽车等须办理所有权登记的财产,该继承仍照常按10%征税。例如亲兄长所留一辆价值10亿越南盾的汽车,尽管兄弟姐妹关系属于近亲属,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因为免税仅涵盖房屋和土地,并非所有财产种类。
要享受免税,您必须以出生证明、结婚证等户籍证件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对于身在境外的继承人,这些证件通常由外国机关签发,因此须经领事认证,或在签发国为自2026年9月11日起对越南适用的公约缔约国时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并在提交前公证翻译成越南文。
越侨和非居民外国人如何缴纳继承税
越侨和外国客户非常常见的一种担忧是,因不在越南居住,继承税会比境内居民更重。要回答这一点,首先需区分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根据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居民个人是指一年内在越南停留183天以上,或在越南有经常居所的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为非居民个人。在境外稳定定居的越侨和外国人大多属于非居民。
让许多人安心的一点是,就继承而言,非居民的税率绝不高于居民。
也就是说,无论您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对应税继承财产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就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部分按10%征收。区别在于范围:非居民仅就在越南发生的继承纳税。而第4条关于近亲属之间不动产的免税同样不区分国籍或居住地,因此持外国国籍的子女在越南从父母处继承房屋、土地,仍与境内子女一样免缴个人所得税。
继承时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流程
继承的个人所得税按每次发生申报,与受领及财产过户手续相衔接。实务中,该流程通常经过以下步骤。
- 在公证执业机构完成遗产受领申报或分割,并依规定一并办理张贴公告手续,以确定各人受领的份额。
- 就继承部分申报个人所得税。对于不动产,申报通常在土地登记办公室或一站式窗口与过户登记材料同时办理。
- 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值并出具纳税通知。不动产的计税价值依据土地价格表和政府的细则规定,并非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申报。
- 依通知就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部分缴纳10%,同时缴纳由单独规定调整的登记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
- 完成过户登记,正式将财产登记在您名下。
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继承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时点,是您受领继承之时,即完成受领财产并办理所有权登记之时,而非被继承人去世之时。因此,如果受领与过户自2026年7月1日起完成,则适用新法的2000万越南盾门槛。
还需区分两种容易被混为一谈的税。受领继承时的税,即上述10%,是一回事。如果您之后出售已继承的不动产以将其价值转移至境外,该出售是一项单独的应税交易,依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第14条,不动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为转让价的2%。这是两个不同时点、两种不同的税,在计算实际所得价值时都应一并预估。
导致继承人多缴或被追缴税款的常见错误
继承税方面的麻烦大多并非来自高税率,而是来自对范围和时点的误解。以下是继承人,尤其是身在远方者,需要避免的实务错误。
第一,以为所有财产都应税。如前所述,现金、存款、黄金以及大部分无须登记的动产都在应税范围之外。误解这一点会使许多人错估自己的义务,甚至迟疑于受领本应属于自己的遗产。
第二,以为只要是亲属,所有财产都免税。第4条的免税仅适用于不动产。从亲兄弟姐妹处受领汽车、股份或出资份额,仍须就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部分缴纳10%的税。
第三,以为身在境外税务机关不会知晓而不申报。纳税义务与越南的过户手续相衔接。在登记所有权时,或日后转让财产时,材料会清楚显示,未缴纳可能导致被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第四,混淆过渡期的时点。2026年7月1日前完成的继承适用旧门槛1000万越南盾;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新门槛2000万越南盾。对于在此节点前后办理中的材料,门槛差异可能影响应缴税额。
第五,缺少用于免税的关系证明文件。如果无法出示经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并公证翻译的有效户籍证件,税务机关可能不认可免税,而按家庭以外当事人之间的情形征税。
第六,对估值掉以轻心。不动产的计税价值依据土地价格表,可能与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数额相差甚远,因此须准确预估,以免在缴税资金上陷入被动。
DEDICA在处理涉外继承税中的作用
DEDICA帮助继承人,尤其是身在境外的客户,在着手办理手续前准确判定遗产中哪一部分应税、哪一部分免税,以及预计应缴税额,从而在资金流上不致措手不及。我们审查并规范证明亲属关系的全套文件,以维护免税权利,并办理境外签发文件的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及公证翻译。
对于无法返回越南的客户,DEDICA依授权代为办理全套事务,从申报税款、与税务机关及土地登记办公室对接,到完成过户。必要时,我们筹划出售财产并将遗产价值合法转移至境外的方案,并在每一步核算纳税义务。如果您正准备在越南受领一笔遗产,从一开始就梳理纳税义务的简短咨询,将帮助您避免上述大部分风险。
结论
并非所有继承财产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证券、出资份额、经营场所、不动产以及须办理所有权登记的财产属于应税范围;现金、存款和储蓄存折则不在其列。对于应税部分,按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的新门槛,每次受领时就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价值按10%征税。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亲兄弟姐妹之间的不动产继承完全免税,无论继承人身在境内还是境外;非居民同样仅就在越南的财产按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部分缴纳10%。当下应做的三件事是:逐项判定各财产属应税还是免税;尽早准备证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境外签发的须办理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并公证翻译;并将受领继承的时点准确把握在2026年7月1日前后,以适用正确的免税门槛。
每一宗继承案件的财产构成和亲属关系各不相同,纳税义务也随之不同。DEDICA律师事务所随时为您提供继承税务相关法律支持,从梳理纳税义务、规范文件、申报并与税务机关对接,到完成过户并将遗产价值转入您的账户,即使您无法身在越南也全程相伴。如需就具体情形获得律师咨询,请联系DEDICA。
本文为基于撰写时有效法律的参考内容,其中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每宗案件各有具体情节,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准确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