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一场售票活动可能在演出前数周突然崩盘:数千张门票已经售出,外国艺人也已确定航班,但因署名主体不具备举办资格,主管机关拒绝核发批准文件。对外国企业或个人而言,在主体或材料上出现一处疏忽,就足以引发退票、赔偿与商誉损失。
贵公司在海外,希望将一场演唱会或售票演出引入越南。您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举办,还是必须通过越南法人?需要申请哪些许可、向何处提交、需时多久?团队中的外国艺人是否需要办理劳动许可,门票收入又将承担哪些税负?这些问题,许多国际主办方往往在材料已经卡住之后才提出。本文分析2026年现行法律框架、办理流程以及应规避的风险,助您的节目安全登台。
售票活动与"通知"和"批准"之间的界限
越南的演出活动受关于艺术表演活动的第144/2020/NĐ-CP号议定规范,该议定在2026年仍然有效。决定您办理何种手续的关键,在于节目是否售票。在旅游、娱乐、休闲场所或餐厅为宾客提供、且不销售门票的演出,仅需办理通知手续。
一旦您向公众售票,节目便不再属于该项简单通知的范畴。它归入第8条第3款规定的其余演出形式,必须在举办前取得有权国家机关核发的艺术表演组织批准文件。要取得该批准文件,署名主体须同时满足第10条的三项条件。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以自己名义举办售票活动的主体,必须是在越南设立并已登记经营艺术表演活动的组织,同时须满足安全与消防条件。总部设在海外的企业或外国个人,原则上在越南没有合法存在的情况下,并不属于这一适格主体范围。
为何外国企业或个人不能以自己名义举办
障碍不在于第144/2020号议定,而在于投资法与企业法。要在越南登记经营演出活动,主体须在境内合法存在。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法律)规定了外国投资者进入市场的形式,包括设立经济组织、出资购股、实施投资项目以及商业合作合同(BCC)。选择设立法人这一路径时,外国投资者须通过市场准入条件。
活动与娱乐组织服务,属于越南所加入的国际约定(其中包括WTO与CPTPP)项下须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行业。实务中,该领域的外国投资者往往在投资形式与持股比例上受到限制,例如在某些经营范围须与越南伙伴合资。因此,欲举办售票活动的外国主体通常采取以下两种路径之一:
- 在越南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艺术表演组织的经营范围,再由该企业作为批准文件的署名申请人。
- 与已登记经营演出活动并具备条件的越南主体合作,由该主体署名举办,外方则以合作合同、赞助或提供节目的形式参与。
就外国个人而言,自行登记演出经营以担任署名主体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外国个人可以参与者身份来越南演出,但署名举办与售票的角色,仍须由适格法人承担。许多人正是在此产生误解并招致严重后果,下文风险部分将予以分析。
申请艺术表演组织批准文件的流程
在具备适格署名主体之后,售票活动的批准文件申请流程按以下步骤进行:
- 确立署名主体:完成设立具备演出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与获许可的越南主体签订合作,由该主体署名。
- 准备材料:按规定格式的演出组织申请书,连同与作者及节目内容主要负责人相关联的剧本和作品清单。对于外国作品,材料须附经译者签名认证的越南语译本。
- 向正确的受理机关按期提交:向举办地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或就中央级单位国际合作框架内的节目,向文化体育旅游部提交。
- 等待审核并领取结果:材料不齐备的,有权机关在03个工作日内通知补正;材料齐备的,在规定期限内核发批准文件。
- 发生变更时更新:如对已批准的内容、时间或地点进行变更,须在举办前向核发机关通知或申请调整。
关于2026年管辖权的一点提示:在地方政府机构转为两级模式并取消县级之后,关于文化、体育与旅游领域权限划分与分权的第137/2025/NĐ-CP号及第138/2025/NĐ-CP号议定,已将演出通知的受理移交社级(乡、坊级)人民委员会。但售票活动批准文件的核发权限,仍属省级人民委员会,或就中央级单位国际合作项目属文化体育旅游部。
外国主办方常忽略的配套许可与义务
批准文件仅是针对演出内容的许可。含外国因素的售票活动还会产生若干并行义务,而这正是国际主办方最常失足之处。
- 外国人员的劳动许可:第144/2020号议定已取消针对外国人的单独演出许可,但前来工作的外国艺人与团队仍在劳动法的规范范围内。视具体情形,他们需要劳动许可证,或不属于劳动许可核发对象的确认文件,并须持有与入境目的相符的签证。
- 税务义务:门票收入须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向未通过越南法人存在的外国伙伴或艺人付款时,该笔支出可能产生外国承包商税。外国艺人的报酬还涉及个人所得税。
- 节目宣传:通过横幅、户外广告或线上渠道宣传活动,须遵守广告法,部分形式需另行通知或申请许可。
- 安全、治安秩序与消防:对于人员聚集的活动,主办方须制定保障安全、治安秩序与消防的方案,并与当地公安配合。
尤其是著作权义务,不容轻视。第144/2020号议定将这一责任直接课加于主办方。
实务中,这意味着主办方须就节目中音乐作品的使用取得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通常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办理。省略这一步骤,是活动结束后引发投诉与赔偿请求的常见原因之一。
实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失误
由外国主体主导的售票活动,其大多数事故并非来自节目内容,而是来自以下程序性失误。
误以为可以自己署名举办。 某外国企业与艺人签约、租用场地、开售门票,之后才发现自己不具备以自己名义申请批准文件的资格。到那时,只能仓促寻找愿意署名的越南主体或设立公司,既失去主动,又容易错过07个工作日的期限,最终导致延期或取消演出。
将售票活动误认为只需通知。 由于餐厅或娱乐场所的不售票演出仅需通知,许多人便推断娱乐场所的所有演出皆是如此。然而,一旦向公众售票,节目就必须取得批准文件。在获批前举办属于违规活动,可能被责令停止并受到处罚。
遗漏外国艺人的劳动许可与签证。 不少主办方以为有了节目批准文件,外国艺人便当然可以演出。若外国人员未完成劳动手续或未按正确目的入境,他们可能无法合法工作,从而带来被处理与节目中断的风险。
忘记代扣外国承包商税及相关税务义务。 在向外国伙伴支付出场费或节目费用时若未考虑外国承包商税,署名的越南企业可能在活动后面临补税与滞纳金,使实际成本大幅上升。
临近演出日才提交材料且缺少认证译本。 对于含外国作品的节目,缺少经译者签名认证的越南语译本,是材料被视为不齐备的事由。再加上提交过晚,主办方将没有足够时间供机关在演出前审核并核发批准文件。
外国企业在越南举办活动时DEDICA的角色
对外国主体而言,最难的部分不是节目内容,而是在开售门票之前搭建正确的法律架构。DEDICA自评估与选择署名方案的阶段起,即与外国企业及个人同行,这包括设立具备演出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与具备条件的越南主体建立合作。在此基础上,我们规范批准文件的申请材料并与主管机关沟通,协调艺人的劳动许可与签证,处理外国承包商税与著作权义务,同时审查与场地、伙伴及供应商的合同。
对于长期经营或全年举办多场节目的外国企业,DEDICA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提供一个紧贴每场活动的单一法律对接窗口,及早预警风险,并提供中英双语支持。若您正在筹划一场在越南的售票节目,与律师沟通的时机应在签订合同与开售门票之前,而非材料已经卡住之后。
结论
作为外国主体在越南举办售票活动,其流程可归纳为三个核心步骤。第一,确立具备署名资格的越南法人,方式为设立具有演出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与获许可的越南主体合作。第二,准备材料并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或文化体育旅游部申请演出组织批准文件,须在演出日前至少07个工作日提交。第三,完成配套许可与义务,包括艺人的劳动许可与签证、著作权、门票税与外国承包商税、广告、安全与消防。最常使计划受挫的三个失误是:以为可以自己署名举办、以为售票活动只需通知,以及遗漏劳动许可与外国承包商税。从选对举办架构入手,可使您免于在门票售出后又从头再来。
每一场含外国因素的售票节目,在主体、内容与艺人人员方面都各有其具体情形。DEDICA律师事务所自举办架构的选择与批准文件的取得,直至节目在法律上安全落地,全程为外国企业与个人提供咨询与陪伴。如需就您的具体活动自筹划阶段起获得律师咨询,请联系DEDICA。
本文为基于撰写时法律规定的参考内容。各场活动均有其具体情形,且规定可能变动;就您的具体案件,敬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准确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