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对公司进行新设分立、存续分立、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的法律程序,看似只是股东与成员之间的内部事务,但一步之差就可能让数十亿越南盾的债务悬而未决地卡在两个法人主体之间,或让一宗吸收合并交易在签约前夕因遗漏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而被迫搁置。对于没有内部法务团队的企业来说,选错重组形式或错过法定期限,都可能让整个重组过程多耗费数月时间。
贵公司是否正在考虑将某个业务板块分立为独立法人以便融资,或与合作伙伴吸收合并以加快扩张速度?您是否清楚存续分立与新设分立究竟有何不同,选错形式为何会导致材料在受理环节就被登记机关退回?如果贵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您是否知道仅更新企业登记证书是不够的?越南许多中小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依靠口口相传的经验或网上模板处理此类重组事项,结果往往在材料已经提交、或员工与债权人提出异议之后才发现疏漏。下文将分析现行规定、具体操作步骤,以及实务中最常见的失误。
根据《企业法》区分新设分立、存续分立、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
这四种形式均属于2020年《企业法》所定义的"企业重组",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私营企业不适用这些重组形式)。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法》修正法律并未改变有关新设分立、存续分立、新设合并、吸收合并的原有规定,因此以下内容在2026年仍是现行适用依据。
新设分立是指一家公司将其资产、权利、义务、成员或股东进行拆分,以设立两家或以上的新公司。被分立公司在新公司取得企业登记证书后即告终止。这一点最常与存续分立混淆,但两者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
换言之,存续分立只是转移部分资产和义务以设立新公司,原公司则以较小规模继续经营。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又是另外两回事:新设合并是指两家或以上的公司合并组成一家全新的公司;吸收合并则是指一家或数家公司将全部资产、权利、义务转入一家已存在的公司,并不设立新的法人主体。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都会导致被合并公司终止存在,而且《企业法》还规定了新设分立、存续分立所没有的一项条件:相关公司必须遵守《竞争法》有关新设合并、吸收合并的规定(详见下文风险部分的分析)。
| 标准 | 新设分立 | 存续分立 | 新设合并 | 吸收合并 |
|---|---|---|---|---|
| 涉及公司数量 | 1家公司分立为2家以上 | 1家公司分立出1家以上新公司 | 2家以上公司合并 | 1家以上公司并入1家现有公司 |
| 是否设立新法人 | 是,新公司 | 是,分立新公司 | 是,新设合并公司 | 否,并入现有公司 |
| 原公司是否存续 | 否,终止存在 | 是,规模缩小后存续 | 否(被合并公司) | 否(被吸收公司) |
| 对原有债务、劳动合同的责任 | 各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双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新设合并公司概括承受 | 存续公司概括承受 |
新设分立、存续分立、新设合并、吸收合并的法律程序
尽管这四种形式的名称和法律后果各不相同,但其实施程序均遵循同一套框架,依据为2020年《企业法》及关于企业登记的第168/2025/NĐ-CP号议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01/2021/NĐ-CP号议定)。
- 通过内部决议。 分立情形下由成员会、公司所有者或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情形下则由相关公司共同拟定合并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必须载明的内容包括相关公司的名称与地址、劳动力使用方案、出资额或股份的分配或转换方式、债务处理原则以及实施期限。
- 在15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员工。 自决议作出之日或合同通过之日起,公司须向全体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告知员工。若重组影响大量员工的就业,公司还须依据《劳动法典》制定劳动力使用方案。
- 提交企业登记材料。 不同形式所需材料不同:分立、新设合并需为新公司提交登记材料,并附相关决议或合同;存续分立、吸收合并则由被分立公司或存续公司自身提交变更登记材料。省级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合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颁发证书。
- 在终止存在前完成纳税义务。 对于新设分立、新设合并、吸收合并而言,被分立、被合并或被吸收的公司须待税务机关确认其已完成税务结算及纳税义务移交后,方可在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正式终止存在;该公司的所有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场所也须在公司正式终止前停止运营。
- 如有投资项目,须调整投资登记证书。 正在实施投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若重组导致投资登记证书所载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还须办理投资登记证书调整手续。
换言之,新公司取得企业登记证书,并不意味着原公司的手续已经"办完"。在国家登记系统中,被分立、被合并或被吸收的公司在税务机关确认结算完成之前,仍处于办理中的状态,而许多企业在规划交易时间表时往往未能考虑到这一点。
实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失误
大部分麻烦并非源于企业故意无视规定,而是因为这四种重组形式容易混淆,或牵涉到其他法律领域的义务。
最常见的失误是在拟定决议时用错术语,例如将实质上属于"新设分立"的交易写成"存续分立",或反之亦然。由于不同形式所需的登记材料各不相同,决议从一开始就写错形式,通常会导致登记机关要求补正材料,使处理时间大大超出预期。
在劳动方面,许多企业误以为原公司对员工的义务会随着该公司一并终止,尤其是在吸收合并的情形下。但实际上,劳动法律对双方都设有约束。
这意味着存续公司或新设合并公司不能以"那是原公司的问题"为由拒绝执行已获通过的劳动力使用方案;因重组而被辞退的员工仍有权依规定领取失业补助。
对于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而言,还有一项新设分立、存续分立所没有的独立义务,即核查《竞争法》项下的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在实施前如符合以下任一情形,须向国家竞争委员会申报:相关企业在越南市场的总资产或总收入,于交易拟实施年度前一个财政年度达到3万亿越南盾(3.000 tỷ đồng)以上;交易金额达到1万亿越南盾(1.000 tỷ đồng)以上;或相关市场的合并市场份额达到20%以上(第35/2020/NĐ-CP号议定第13条)。对于同行业公司之间规模中等以上的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交易而言,若在签约前遗漏这一步骤,该交易可能被视为违反经营者集中相关规定。
DEDICA在企业重组过程中的作用
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一部分,DEDICA从确定最适合贵公司经营目标的重组形式这一步开始,便与贵公司同行:起草符合法律要求的决议或合同,准确核算通知债权人及员工的期限,并准备企业登记材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DEDICA同步审核投资登记证书的调整事宜,确保两份证书始终保持一致,避免日后产生障碍。所有方案与材料在提交客户前,均经DEDICA经验丰富的律师复核。
结论
在越南对公司进行新设分立、存续分立、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的一般流程包括四个步骤:(1)通过与所选形式相符的内部决议或合同;(2)在15日内通知全体债权人和员工,若影响大量员工则须同时制定劳动力使用方案;(3)向省级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企业登记材料;(4)在被分立、被合并或被吸收的公司正式终止存在前完成税务结算,如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须调整投资登记证书。最容易被忽略的三点是:混淆四个概念导致材料从一开始就写错;误以为对员工的义务会随原公司自动终止;以及在大规模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中遗漏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在通过任何重组决议之前,建议将企业、劳动、税务、投资这四个方面一并审查,而不是分别处理后才发现疏漏。
如果贵公司正在考虑新设分立、存续分立、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DEDICA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可在贵公司通过决议前审查具体方案,帮助避免日后重新准备材料或处理纠纷。欢迎联系DEDICA,由律师为贵公司评估最适合的重组形式。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基于撰写时点的现行法律规定。每家企业的具体情况与法律风险各不相同,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取针对具体情形的专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