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小型外商投资企业的负责人 Q 先生向DEDICA咨询:
"我公司即将引进一名外国技术专家来越南长期工作。行政部门在网上查询后了解到,必须提前一个月先提交说明外国劳动者用工需求的报告,等待主管机关书面批准后,才能申请劳动许可证。但一位朋友说规定刚刚修改,如今是合并为一次办理。我公司没有内部法务部门,因此相当困惑:究竟是否仍需事先说明用工需求?向谁提交?需要多长时间?如果办错了,我的专家来越是否会被延误?恳请律师为我解答。"
DEDICA 法律咨询 Q先生的顾虑目前十分常见,因为关于外国劳动者的规定已于2025年8月发生根本性变化,而网上流传的多数指引仍沿用旧框架。为使您在准备材料前掌握全貌,DEDICA依次分析四个方面:用工需求说明义务如今是否仍然存在及何时办理、申请材料与提交地点及办理期限、无需申请劳动许可证的情形,以及误用旧程序的风险。
现行规定下的外国劳动者用工需求说明
直接回答Q先生的问题:说明用工需求的义务仍然存在,但办理方式已完全改变。在法典层面,招用外国劳动者之前必须说明需求并取得批准,这一点仍属强制性规定。
变化在于办理方式。此前,用工需求说明是一道单独的程序:企业提交说明报告,等待劳动主管机关的书面批准,之后才提交劳动许可证申请。自2025年8月7日起,第219/2025/NĐ-CP号议定取代了第152/2020号及第70/2023号议定中有关外国劳动者的部分,并将用工需求说明并入劳动许可证申请材料本身。
换言之,说明用工需求与申请劳动许可证如今位于同一表格,在同一套材料中提交。企业无需再事先完成一轮单独的需求批准。
| 标准 | 2025年8月7日之前(第152/2020号议定,经70/2023号修订) | 2025年8月7日起(第219/2025号议定) |
|---|---|---|
| 用工需求说明 | 单独程序,先提交并等待书面批准 | 并入劳动许可证材料,同一第03号表格 |
| 办理步骤数 | 两个独立步骤 | 单一步骤 |
| 受理机关 | 劳动管理机关(部、厅) | 省级人民委员会 |
对Q先生而言,这意味着行政部门无需像旧指引那样提前一个月奔走申请需求批准,而是准备一套已包含说明的劳动许可证材料即可。
申请材料、提交地点与办理期限
由于用工需求说明已是许可材料的一部分,企业只需遵循一道程序。材料以按第03号表格填写的用工需求报告说明兼劳动许可证申请文件开头,并附健康检查证明、有效护照、司法履历证明、照片,以及证明该劳动者职位为管理者、执行董事、专家或技术劳动者的文件。
关于时间,企业须把握在劳动者预计工作之日前的提交期限。
提交地点与决定机关也已朝地方分权方向变化。权限如今归属企业总部所在地或劳动者预计工作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材料通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提交,或经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在线提交。
因此,自材料完备之时起,主管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既批准需求又核发许可证;若拒绝,则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就Q先生引进专家的计划而言,预计工作之日前"不少于10日"这一节点,是为避免推迟日程而需密切留意之处。
无需申请劳动许可证的情形
Q先生应首先核查的一条分支:并非每位外国劳动者都须申请劳动许可证。若劳动者属于豁免情形,企业便不走上述许可程序,因而也无需按第03号表格说明用工需求。劳动法典与第219/2025号议定列举了不少豁免群体,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常见的包括:
- 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或出资成员,或股份公司董事会主席或董事,出资额达30亿越南盾及以上者。
- 一年内累计在越工作不足90日者。
- 在越南WTO承诺的11个服务领域之一进行企业内部调动,且此前已在境外受雇至少12个月者。
- 在财政、科学、技术、创新、国家数字化转型或优先领域工作,并经部、部级机关或省级人民委员会确认的专家。
虽豁免许可证,但这些情形大多仍须办理核发"无需劳动许可证确认书"的手续,或至少在劳动者开始工作前通知主管机关。豁免许可证并不等于无事可办。准确判断本企业劳动者是须申请许可还是属于豁免,是第一步,因为它决定其后的全部材料。
误用旧程序或遗漏手续的风险
对于没有法务团队随时把关的企业,最大的风险并非故意违规,而是沿用过时的指引。常见的三种情形:其一,照旧走两步程序,单独起草需求报告并等待机关已不再单独核发的书面批准,较之按第03号表格一次提交,拖延数周;其二,在权限已移交省级人民委员会、材料须经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情况下,仍按旧表格、旧窗口准备材料;其三,误以为本企业劳动者获豁免许可而未采取任何行动,实则仍需办理豁免确认书或通知。
直接后果是材料被退回、引进人员的日程被推迟,因为材料不正确时,主管机关有权不批准需求并拒绝核发许可证。更令人担忧的是在许可证核发前便让劳动者开始工作:劳动者可能被强制出境或驱逐,而企业则依法处理。
此处按期提交与逾期提交之别,不只是手续问题,而是专家能否按经营计划到位的问题。
结论
因此,直接回答Q先生的问题:企业仍须说明外国劳动者用工需求,但自2025年8月7日起,这不再是先行的单独步骤,而是置于按第03号表格办理的劳动许可证申请材料之内。需要做的事可归结为三点:判断劳动者是须申请许可还是获豁免;准备一套已包含说明的单一许可材料,通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提交至省级人民委员会;并留意预计工作之日前"不少于10日"这一节点,彻底摒弃像旧指引那样单独申请需求批准的习惯。准确把握这三点,Q先生便可避免专家到位延误的大部分风险。
Q先生的情形之所以值得关注,不在于某一道具体手续,而在于外国劳动者规定不断变化,没有内部法务的企业极难跟上。这正是DEDICA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所设计承担的工作:紧密跟踪直接影响企业的新规,在问题发生前审查劳动材料、合同与合规,且每一项交付成果在送交客户前均由资深律师审核。若您正准备引进外国劳动者,或希望获得按月的稳定法律伙伴,欢迎就适合贵公司规模的方案联系DEDICA。
以上内容为发布时现行规定下的参考;各企业情形与法律风险各异,具体事项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准确建议。





